[广州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覃**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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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8 23:34:58 |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 ,办案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分局,犯罪嫌疑人:覃**,委托时间:2010年元月10日。辩护律师:李修蛟律师。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怎样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原文链接:李修蛟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覃**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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