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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张磊,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贵院审理的黎庆洪、黎猛等人一审被判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本案)黎猛的二审辩护人。
贵院本案合议庭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听取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成员戴峥嵘审判员于2012年8月31日上午电话通知本人,通知内容为:本案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事实清楚,故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如辩护人有新的辩护意见,请尽快向合议庭提交。
2012年9月5日上午,本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黎猛,询问其合议庭讯问他的情况。黎猛告诉本辩护人,2012年8月9日本案审判长李志强一人带了一位女书记员提讯了他二十分钟左右。本辩护人询问黎猛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有无提讯过你?黎猛回答贵阳中院法官就只有本案审判长一人(还有一位书记员)提讯过他一次,他并没有见到过本案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附会见黎猛笔录)
鉴于以上,贵院本案合议庭作出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此规定非常明确,必须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此处“合议庭”三字非常明确,就是指合议庭的全体成员,缺一不可,合议庭成员绝不等同于合议庭。
据本辩护人了解,本案合议庭也没有讯问黎庆洪(只是合议庭其中的二位成员讯问),合议庭甚至没有听取被告人李光奇的辩护人张丹杰律师、被告人邓德坤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没有听取,只是合议庭两位成员听取)。
所以,贵院本案合议庭在没有由合议庭讯问被告人黎猛(及其他被告人如黎庆洪)、合议庭没有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情况下,决定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请贵院及时纠正,予以撤销。
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张磊 律师
2012年9月5日
附:会见黎猛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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