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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谨防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侮辱尸体”
作者:刘华律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2/27 22:35:53

     本文作者: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刘华律师,本网修改了标题。

     近日,南京警方经过不懈努力,利用DNA技术排查数万人破获了一起28年前的恶性强奸杀人案。天网恢恢,正义得以伸张,任何人都应该对南京警方致敬,真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正义的守护者。

      因本案影响重大,近日有业内的法律人士提出刑事法律的追溯时效问题,担心南京警方白忙乎一场,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过了20年的法律追溯期而逃脱法律的惩罚。笔者认为这个担心其实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早就规定,逃避侦查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实在不行还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正这个案件追溯时效应该不是问题,很多法律人士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此笔者就不再重复。

      这个案件笔者担心的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果事后突然翻供“之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杀人过程供述全部是假的,自己并未杀人,当时只是看见路边一具尸体,一时控制不住上前实施了性行为,只是侮辱尸体,在自己到来之前人就已经死亡,杀人凶手另有其人”。

      虽然情节离奇,但这个可不是杞人忧天,湖南冷水江地区就有这么一宗案件,也是十余年之后才通过现场留下的DNA比对找到“疑似真凶”,但最后犯罪嫌疑人并未以强奸或者故意杀人起诉,而是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其实施的是“侮辱尸体”的行为。毕竟DNA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并不能直接证明他杀了人。当然,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这个案件10年前法院就已经把杀人的真凶刘浒、谢伟二人判处了无期徒刑,尽管二人一直喊冤,但面对疑似真凶被以“侮辱尸体”罪指控他们也是无可奈何。

      相比湖南冷水江案件,南京的警方可谓是幸运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快就“撂了”,供述了作案过程,并未抵死不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事后不会翻供,毕竟DNA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实施了性行为,但并不能证明这个行为是死前发生还是死后发生的,也就是无法证明他有杀人行为。

      别小看这个时间点,这直接关系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前者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所对应的罪名是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死刑。而后者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一种社会风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孰轻孰重,一目了然!笔者认为,这个案件已经经过28年之久,说明除了DNA之外的证据都早已缺失,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只承认“侮辱尸体”,甚至亮出湖南冷水江法院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南京警方极有可能再次陷入被动,毕竟法律对于此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证据上是不容有任何疑点的。

      所以这个案件南京警方还需努力,除了继续搜集更多的材料外,更加重要的是固定好当前证据,切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延伸阅读[组图]冷水江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真凶”疑云

原文链接:南医大女生被害案谨防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侮辱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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