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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周泽:彭德迟不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而是杰出贡献罪!
作者:周泽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5/11 0:53:45

我这些年辩护的诸多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都是因为当事人不认罪,喊冤,才来找我的。而相比我接的其他案件,黄石彭德迟案冤得很透,让稍具常识、有正常理性的人肉眼可见。

 

湖北理工教师彭德迟以“自考办”名义与学校签订协议,合作经营自考助学,向学校上交底数包死,超额分成。近二十年,为学校创收上亿。结果,年年超额完成创收指标的彭德迟,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被治罪;超额分成的数千万元收益被全部充公;合作经营期间原价向自考生供应教材被认定贪污购书差价款10余万元;使用协议约定“自考办”可分配资金为员工代缴个税被认定私分国有资产数十万元!

 

彭德迟案,不是一般的冤!那是相当的冤!

 

 

【指控一罪判两罪:法院加罪,未听取被告人辩解和律师辩护意见】

 

彭德迟被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有两项: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德迟利用其担任湖北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职务便利,故意增设中间环节,将自考办本可以从武汉图书城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处直接以折扣价采购的插班生教材业务,安排其本人家庭经营的同方书店,由同方书店以人民币39.6524万元的折扣价格从武汉市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并以53.4744万元全价向自考办出售,以该方式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13.8208万元。(二)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德迟利用其担任自考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考办资金为其个人缴纳应由本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共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52.8415万元(其中彭德迟本人直接占有公共财产共计民币24.8136万元)。

 

我之前曾在网上公开说过,检察机关对彭德迟的贪污指控,只需要看起诉书就能作出无罪的判断。

 

彭德迟被指控贪污的两项“犯罪事实”, 不要说犯罪,连违规也谈不上!没想到,一审法院竟然给其定了两个罪!而且,法院新加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竟然是一审法院在未听取当事人辩解及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给老彭加的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的规定,指控罪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黄石市下陆区法院是不知道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故意无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与校方合作经营自考助学近二十年年】

 

自考助学,曾经是很多高校的一大创收来源,也是面向广大自学生的一个大市场。不少高校都曾与各种单位和人士合作,在各地建函授站、助学点,扩大自考生源,增加创收。因为有利可图,很多人士通过承包或成立民办学校等方式,与高校合作,进行自考助学经营。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黄石理工自考办)的法定代表人,彭德迟经营自考助学近二十年,在被指控“贪污犯罪”的时间段之前,就在与湖北理工学院前身黄石理工学院,以及黄石理工学院前身黄石高等专科学校(下称黄石高专),合作经营自考助学。同时,彭德迟还先后与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经营自考助学。直到2012年,身为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法定代表人的彭德迟,也还是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黄石函授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证)。

 

据彭德迟称,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是原湖北省黄石理工学院(后更名为湖北理工学院)前身黄石高专的一名普通教师。在黄石高专任教期间,一位在武汉高校搞自考助学的同乡找到彭德迟,让其帮助在黄石介绍自考生源,每介绍一个学生可给其100元提成。当时在黄石高专工资微薄的彭德迟,到武汉某高校接洽后发现,搞自考助学办学是个不错的营生,便提出与武汉该高校合作,在黄石成立函授站。之后,彭德迟成功与该校合作,在黄石设立了函授站,以函授站负责人的名义,在黄石招生开展自考助学活动,按自考助学招生人数与合作高校进行收费分成。彭德迟办得风生水起,函授站的学生人数一度比黄石高专还多,之后,他又与武汉多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

 

因与武汉高校合作搞自考助学出了名,彭德迟当时任教的黄石高专领导便找到彭,让其帮助黄石高考搞自考助学。

 

2000年彭德迟以黄石高等专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黄石高专自考办)负责人名义,与黄石高专签订的一份《关于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方案》载明:黄石高专自考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实行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自考办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经费从自考办所收的经费中支付,自考办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和教师,并根据工作量的质量发放工作酬金和加班费”;“对于全日制自考生,自考办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作为纯利润上交学校,并按听课费的2%上交学校管理费。以上二项经费年保底上交学校16000元,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上交学校”;“自考办的结余经费50%作为本部门的发展经费,30%作为奖励基金,20%用于福利”。

 

《关于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方案》,实际上就是彭德迟个人与黄石高专的具有承包经营性质的合作协议。因为,黄石高专自考办只是一个牌子,没有资产,黄石高专也不提供经费,包括租用教室、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等所有费用,都要靠作为黄石高专自考办负责人的彭德迟筹集,招不到学生,没有收费,或招生少,收费低,不够支付上交学校的“纯利润”及员工工资等经费,就要彭德迟自掏腰包。

 

彭德迟与所在学校的对自考助学的合作经营,从黄石高专时期,持续到了后来学校升格为黄石理工学院,以及再后来更名为湖北理工学院。期间,彭德迟先后代表黄石高专自考办及黄石理工自考办,与黄石高专、黄石理工学院、湖北理工学院签订了至少十份目标责任协议(包括前述《关于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方案》)。

 

黄石高专升格为黄石理工学院后的2005年5月,黄石理工学院配合彭德迟进行注册登记,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的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下称“黄石理工自考办”)。黄石市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黄石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证实:黄石理工自考办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为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德迟。黄石理工自考办自2005年成立后,一直存续到2018年,才被黄石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在卷书证证实,黄石理工开办资金3万元,系由彭德迟个人向黄石理工学院借资,并于2005年10月9日归还黄石理工学院。

 

 2005年12月29日,彭德迟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方黄石理工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协议书》(下称2005年协议书),约定:“甲方按参加自考助学的毕业生一次性收取管理费900元/生,乙方收取的自考学费除支付给甲方管理费用外,余下的自己支配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甲方所有,归乙方使用。协议到期,归还甲方”;“从签字之日起,每年保证甲方收益不少于18万元”。该协议书的“甲方的责任”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自考生考试成绩,对符合处考毕业条件者,在其自考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上,加盖黄石理工学院印章”;乙方责任则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资成立‘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国家自考委所能开考并以黄石理工学院名义颁发毕业证的自考专业,负责招生自考专业申报、招生、助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本协议期限为4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延长”。 

 

2005年协议书关于乙方“注资成立‘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内容,结合彭德迟借资及还款的事实,证实:黄石理工自考办的开办资金,并非黄石理工学院出资,而是彭德迟出资!

 

2005年协议书四年期限(2005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29日)届满之前的2008年6月,因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下称黄石理工继教院)不能完成创收任务指标,黄石理工学院时任领导找到连年超额完成与黄石理工学院协议目标责任的黄石理工自考办法定代表人彭德迟,希望彭在搞自考助学的同时,能够接任黄石理工继教院院长,负责把黄石理工学院继教院的成人教育创收搞上去,为学校多作贡献。之前的2004年至2006年间,黄石理工学院领导还决定由其兼任过同样承担创收指标的黄石理工学院国际学院院长。

 

2008年6月16日,中共黄石理工学院党委向院属各部门发出《关于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自考办主任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安排的通知》(下称“竞岗通知”)。在“竞岗通知”安排的“党委讨论、决定”日期2008年6月26日当天,还未到“竞岗通知”安排的“公示、发文及按规定办理有关干部任职手续”时间(2008年6月27日至7月3日),黄石理工学院便作为甲方,与彭德迟作为“乙方代表”的“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签订了《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2008-2009年目标责任协议》(下称“2008年目标责任协议”)。

 

之后,彭德迟又于2009年至2015年先后以“乙方代表”身份,代表乙方“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及“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2012年之后),与甲方黄石理工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以下将黄石理工学院、湖北理工学院统称理工学院),签订了2009—2010年度至2014—2015年度的《目标责任协议书》(下称“2009—2015历年目标责任协议书”)

 

2008年目标责任协议,与2009-2015历年目标责任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都约定“乙方必须向甲方上交纯利润650万元”,“如乙方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纯收入650万元任务,甲方同意超额部分的65%(其中15%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由乙方决定支配”,其余35%归甲方(有的目标责任协议表达为“上交甲方”,有的表述为“甲方留存”)。

 

前述目标责任协议中,“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列作为“乙方”,在协议中权利义务混同,各自责任不明确(未明确继续教育学院应该完成多少经济指标、自考办应完成多少经济指标),这应该说是不严谨的。毕竟“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不同的主体,二者业务范围与性质完全不同(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编办确认的理工学院编制内的二级单位,业务是成人教育招生及办学管理,而自考办则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开展自考助学及组织自考),在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混同,极易引发纠纷。严谨的做法是,黄石理工自考办和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分别作为“乙方”,单独与甲方理工学院签订目标责任协议。

 

对前述协议的不严谨,彭德迟在与律师会见中也曾提到。尽管如此,因“乙方”两个主体责任的实际承受人都是彭德迟,又因为每个目标责任协议期间“乙方”都完成了目标责任,保障了甲方理工学院的利益,加上继续教育学院与自考办业务范围不同,业务收入和支出均由理工学院计财部门管理,而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黄石理工自考办有自己独立的账户,业务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与继续教育学院完全独立,因而协议乙方两个主体在对理工学院履协议责任上没有出现扯皮。协议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中,也没有发生任何争议。

 

【辛苦经营十几年,数千万创收分成全充公】

 

通过彭德迟及理工学院继教院、自考办工作人员的努力,继教院的成教业务及自考办的自考助学业务,都干得有声有色,创收年年增长,在为理工学院创造巨额办学收入的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自考办也获得了巨额的分成。包括彭德迟在内的继教院及自考办员工的收入,也得到了大幅的提高。而这,后来却成了彭德迟这位创收能人、理工学院功臣的罪过

 

 2015年,湖北省审计厅经过对湖北理工学院院长李宏的离任离任审计,于当年12月21日作出《湖北省审计厅关于李宏同志任湖北理工学院院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决定》,认定:李宏任院长期间,“学院的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学杂费收入12189.01万元未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在‘自考’账上违规开支4079.23万元,结存资金4405万元因未设置会计账核算管理存在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2008年9月至2015年9月,学院所属继教院和自考办将学院授权主办的成人高等教及自学考试学杂费收入除上交学院的9598万元外,其余12189.01万元由继教院和自考办以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名义设置资金流水账自行组织核算和管理,未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学院也未对其进行监督”。并指出自考办支出存在违规支付招生宣传费;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补贴;教材采购无折扣,自考办多支付教材费15.45万元;等等问题。要求理工学院“对自考办的问题进行清理和纠正,撤销原自考办银行账户,将上述收支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对结存4531.9万元(原文如此)应清理后全额收缴学院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学院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自考办根据效益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超出理工学院员工标准的,都被认为违规,要求清退。而包括作为代表“乙方: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与理工学院签订并履行目标责任协议的彭德迟在内,身兼二职的继教院、自考办工作人员,除在学院领取薪酬之外,在自考办领取的工资及各项补助、奖励,均被认为是违规,被要求清退。

 

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对理工学院“自考办”问题的认定,无疑是错误的!

 

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关于“(湖北理工)学院所属继教院和自考办将学院授权主办的成人高等教及自学考试学杂费收入除上交学院的9598万元外,其余12189.01万元由继教院和自考办以原‘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名义设置资金流水账自行组织核算和管理,未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表述,显然将前述目标责任协议中的乙方“自考办”当成了湖北理工学院的下属单位,而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这完全是想当然,纯属望文生义。

 

从2008年至2015年的目标责任协议中作为“乙方”的“自考办”没有使用全称,2008年至2011年目标责任协议“乙方:黄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中的“自考办”,可能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黄石理工学院的下属单位,而2012年至2015年目标责任协议“乙方:湖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中的“自考办”同样可能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湖北理工学院的下属机构。实际上,在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确认的理工学院机构编制中,只有继续教育学院等机构,而根本就没有“自考办”这个机构。

 

而彭德迟为法定代表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自2005年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后,就一直合法存续,直到2018年才由黄石市民政局决定撤销。2008年的目标责任协议是在2005年协议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这相当于对以黄石理工自考办为乙方的2005年协议书的变更。而2008年之后的目标责任协议又是根据上年度的目标责任协议自然延续的。而且,从2005年目标责任协议及2008至2015年历年目标责任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乙方“自考办”也在持续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银行账户。因此,2008年至2015年期间无论是与黄石理工学院还是湖北理工学院签订目标责任协议中,彭德迟所代表的乙方“自考办”,当然都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黄石理工自考办。对此,从论甲方理工学院,还是乙方代表彭德迟,都是明确的,否则双方不会一直接受对黄石理工自考办银行账户的使用!

 

实际上,2008年目标责任协议书承袭的2005协议书关于“本协议期限为4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延长”的内容,已经表明,黄石理工自考办是与黄石理工平等的民事主体。

 

从2000年代表黄石高专自考办与黄石高专签订《关于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方案》,到2005年代理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与黄石理工学院签订《协议书》,并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与黄石理工学院合作经营自考助学,再到2008至2015年持续代表“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及湖北理工学院签订目标责任协议,彭德迟在不同时期代表自考办,与学校之间建立的底数包死、超额分成、亏损自负的承包或合作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鼓励的、有助于提高劳动积极性的一种生产方式。

 

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黄石理工自考办只有一个牌子,除了彭德迟出资的3万元开办资金,什么都没有,包括租用教室、支付员工工资、福利等所有费用,以及每个协议年度必须完成的创收指标,都需要靠作为黄石理工自考办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彭德迟通过黄石理工自考办创收解决;招不到学生,没有收费,或招生少,收费低,创收不足,彭德迟不仅可能自掏腰包,还要被扣除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因此,自考办根据协议与对创收超额部分进行分成,由并自行决定分配,多劳多得,自然能够提高自考办(实际的责任承担者是彭德迟个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继教院和自考办将学院授权主办的成人高等教及自学考试学杂费收入除上交学院的9598万元,其余12189.01万元由继教院和自考办以“黄石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的名义设置资金流水账自行组织核算和管理,这本来就是理工学院与彭德迟代表的继教院、自考办根据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协议分成的结果!这对理工学院与彭德迟代表的继教院、自考办来说,完全是双赢的结果!这个双赢结果,正是双方通过目标责任协议形成的科学的生产方式带来的!

 

根据2008年至2015年期间各年度的目标责任协议关于“如乙方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纯收入650万元任务,甲方同意超额部分的65%(其中15%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由乙方决定分配”的约定,至2015年,黄石理工自考办账户上共结余了4500多万元,都是可以“乙方决定分配”的资金。

 

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完全忽略了彭德迟代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黄石理工自考办与理工学院之间目标责任协议的存在,忽略了双方目标责任协议对自考助学的合作经营或承包经营关系,导致自考办作为协议一方的民事主体身份及享有的合同权利,被完全无视,甚至全面剥夺!这对多年年辛辛经营,为黄石理工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创造巨额收益的彭德迟来说,是完全不公正的!

 

【是打击犯罪,还是卸磨杀驴、杀良冒功?】

 

彭德迟及其家人对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万分不服。

 

彭德迟代表自考办与理工学院签订目标责任协议,认真履行协议,年年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为学校创收9500多万,最后却都成了问题。自考办根据目标责任协议分成,支付各种成本后结存的账上资金4500多万元,要被收缴;超额完成对理工学院上交纯利润任务指标的自考办发给员工(包括彭德迟自己)的所谓超标福利、工资、奖金等费用,被要求清退;彭德迟本人还要被追究党纪责任。

为息事宁人,彭德迟最终忍了。老彭认为,钱都是挣来的,被收缴了,自己还有本事再挣。对党纪处分,老彭并未太在意,但让他感到有些滑稽的是,最初学校通过黄石市纪委监委上报湖北省纪监委对其拟作的警告处分,省纪委监委竟然认为过重了,以致于学校纪委领导给其打电话说第一次遇到遇到这种事,“真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了”。后来,2016年8月31日中共湖北理工学院纪委作出的《关于对彭德迟同志进行问责的决定》,认定其对“自考办”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彭德迟以为,“自考办”的“问题”这就算处理完了。但还有让其意想不到的事在发生。

2017年3月湖北省委第二巡视组又要求湖北理工学院纪委就审计报告反映的“自考办”问题对彭德迟继续调查。理工学院纪委初步调查后以“办案手段和能力有限”为由,报请黄石市纪委对彭德迟的问题进一步调查。

 

2018年7月3日,黄石市监察委对彭德迟立案调查,就此启动对彭德迟的刑事追诉程序。之后,为审计决定处理过的那点“自考办”的所谓问题,彭德迟被起诉,并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

 

我在前文提到,彭德迟被指控的两项“贪污犯罪事实”, 不要说犯罪,连违规也谈不上!难道不是这样吗?

 

 【关于自考插班生教材问题:放着4000多万元可以自行决定分配的巨额资金不分配,挖空心思每年贪污”3万多元,这是傻子,还是疯子?】

 

被检察院指控为贪污犯罪,一审判决认定指控成立的自考办教材采购问题,实际上就是湖北省审计厅审计决定中指出存在问题的“教材采购无折扣,自考办多支付教材费15.45万元”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人畜无害的问题!

 

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教材采购”问题的实际情况是:从2011级开始,由于自考专业增加但人数较少,不能单独开班,学生需插班到普教班同普教生一起学习,因此涉及到订购普教教材的问题。但由于这部分教材种类多,每种数量少,而“自考办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订书采购相关事宜,所以由自考办订购有一定难度。2011年经与学校教务处联系,学校教材科才答应帮忙解决教材问题,也即是在“有剩余的情况下”,同意对接自考办,让自考办按照“定价”领用。采集订单信息、搬运、分发、退货等都由自考办自行付费解决。但后来随着插班专业和人数的增加,教材科已经无法提供足够的教材,教务处先在自考办多次申请下才勉强同意帮忙订购,后又认为不属于其职责直接拒绝帮忙订购,作为自考办负责人的彭德迟只能另寻途径帮助学生解决。由于自考办没有负责订购教材的职工,插班生的教材需求无计划、零碎,教材种类多也需花时间、精力在多个书商处订购,而书到货时间与开学时间不一致还需要相应的仓储、分发的费用,所以彭德迟经过反复评估认为,插班生教材继续湖北理工学院学校教材科购买无法满足学生需要,直接从武汉图书市场直接采购,对自考办来说都做不到省时、省力、省心、省钱。因此,其才决定将插班生教材外采购这个负担交给其妻子开办、由其哥哥管理的同方书店,由学生自行到书店登记需求,书店进行采购、仓储、搬运、分发、退换货。这样更好的服务了学生,也让自考办节省了不必要的成本。

 

显然,自考生插班生的教材采购问题,完全是作为目标责任协议乙方“自考办”负责人的彭德迟,对自考办业务的正常办理,是与理工学院目标责任协议的正常履约行为。尽管同方书店是彭德迟妻子开办,其哥哥管理的,由同方书店向自考插班生供应教材,具有关联交易性质,但对于自考办来说,将插班生教材外包同方书店,每学期可给自考办节约相应的搬运费,节省相应的人力,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利而无害。事实上,恰恰因为同方书店系彭德迟家人经营,彭又将自考办视为自己的事业,所以同方书店才能不厌其烦远赴武汉零散采购学生所需的少量教材。但这样的关联交易,并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因而是正当交易,既不违法,更不可能犯罪!

 

检察机关的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对彭德迟构成贪污罪的认定——“彭德迟受国有事业单位任命,利用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将理工学院自考办的预订教材的种类及数量采购计划交给其家庭经营的同方书店,该书店再按照清单去武汉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从而盈利”,“彭德迟主观上为谋求个人利益,客观上实施了采取增设中间环节的手段截留国有财产人民币138208.87元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这完全是强盗逻辑!自考办向理工学院教材科采购教材是满足自考插班生的需要,向同方书店采购教材也是满足自考插班生的需要,向教材科购买是全价,向同方书店购买也是全价,哪条法律规定必须要向学校教材科购买呢?自考插班生人数不确定,根本不可能像全日制学生那样,如果需要零星购买的,教材科不愿帮助采购自考插班生教材,自考办又怎么办呢?!同方书店供应插班生教材,如果只能按购进教材的折扣价供应,而不能按原价供,从中获取一定折扣,如何解决同方书店采购插班生教材的统计、订购、运输、仓储、分发、退换等成本呢?!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方书店向自考办供应自考插班生教材,从2012年至2015年四个学年,总的差价款13.8208万元,每年才3万多元,每学期才1万多元,而作为自考办根据与理工学院的目标责任协议获得的创收超额分成仅账上结余就高达4000多万元,这些钱根据目标责任协议都是可以由自考办“自行决定分配”的。作为自考办法定代表人的彭德迟,放着4000多万元可以“自行决定分配”的巨额资金都不进行分配,却挖空心思通过自考办向同方书店购买插班生教材,每年“贪污”3万多元,其到底是傻子,还是疯子?!对自考办向同方书店购买教材,一审判决认定“彭德迟主观上为谋求个人利益”,难道不诛心吗?!

 

【关于用自考办为员工代缴个税问题:根据与湖北理工学院的协议,对创收超额分成,自考办可自行决定分配,给员工多发点薪酬,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何错之有?】

 

检察机关指控为贪污而一审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使用自考办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涉及湖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中的自考办“列支个人所得税”问题。对此,湖北省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均未认定存在违规。该问题的实际情况是:自考办对发给员工的薪酬,为员工代缴了与相应薪酬相当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相当于对员工发放的薪酬,是税后收入。这对于作为目标责任协议乙方的自考办这样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来说,不过是相当于多给员工发了点钱而已,又有什么问题呢?!根据与理工学院的目标责任协议,自考办对超额分成可自行决定分配,给员工多发点薪酬,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有什么错呢?

 

一审判决认定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系理工学院开办的”,“属于国有性质”,“其收取的学杂费等收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理工学院所有,本案中理工觉察自考办账户上的资金应认定为国有资金”,进而将彭德迟决定利用自考办结余资金为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不仅与彭德迟实际出资成立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的事实不符,也与彭德迟代表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及湖北理工学院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

 

前已提及,自考办是一个由彭德迟个人出资设立、与理工学院合作经营自考助学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彭德迟所代表的自考办从一开始就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实行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自考办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经费从自考办所收的经费中支付,自考办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和教师,并根据工作量的质量发放工作酬金和加班费”( 2000年《关于自学考试办公室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内容)的经营主体。根据自考办与理工学院之间的目标责任协议,自考办与学校之间建立的底数包死、超额分成、亏损自负的承包或合作关系。

 

如果说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系理工学院开办的”,“属于国有性质”,“其收取的学杂费等收益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黄石理工学院所有”,而与彭德迟个人利益无关,那么彭德迟凭什么代表自考办与学校签订名义上是自考办承担诸多义务而实际上却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的目标责任协议?彭德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签订目标责任协议时,都约定要交纳风险抵押金,难道彭德迟是个傻子,只知道冒风险,而不追求自己的利益吗?彭德迟在对自考办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时,个人向黄石理工学院借作开办资金,而后归还,并在自考办的经营中加班加点,连休息日也不休息,行为动机又是什么?彭德迟为什么要借钱出资成立成立一个国有性质的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

 

2005年彭德迟代表乙方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与甲方黄石理工学院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期限为4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延长”又意味着什么,难道“理工学院开办”的“自考办”,还有资格与开办者理工学院闹不“愉快”吗?如果,双方完全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主体关系,双方还用签订各有权利义务的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并约定“若双方合作愉快,可继续延长”这样体现平等地位的协议条款吗?

 

就算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是国有性质,其“收取的学杂费等收益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理工学院所有”,那根据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与黄石理工学院及后来的湖北理工学院签订的目标责任协议关于“超额部分的65%(其中15%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由乙方决定分配”的约定,彭德迟作为黄石理工学院自考办的法定代表人,决定用交足理工学院的后结存的自考办资金给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也是理工学院通过协议授权“由乙方决定分配”的吗?何来私分国有资产?

 

【写在最后的话】

 

很长时间以来,我一直为彭德迟的遭遇感到愤懑。

 

彭德迟投身自考助学近二十年,为国家培养了上万人才,为湖北理工学院及其前身黄石理工学院,以及黄石高专,创造了巨额的办学收入,却被湖北理工学院、黄石市监察委、黄石市检察机关及法院,问责,追诉,这无异于卸磨杀驴!

 

如此对待为自考助学及理工学院增收作出巨大贡献的彭德迟,这不是打击犯罪,而是杀良冒功!实在是伤天害理!

 

对“自考办”问题的处理,及对彭德迟的刑事追诉,说轻一点,是对彭德迟个人的不公;说重一点,这是对类似自考办与理工学院目标责任协议体现的科学生产方式的破坏,是对改革开放政策的根本否定!

 

希望黄石司法机关能够尽快给彭德迟一个公道,还其自由,别让公正蒙尘,司法蒙羞!

 

                        周泽   2020.5.9​​​​

原文链接:周泽:彭德迟不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而是杰出贡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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