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赌博罪渐多,本月新接两起赌博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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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8 22:30:49  |
3月10、16日分别按收两件赌博案件。办案机关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和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一个案件涉案金额非常巨大,超过千万元,另一个则仅是几张麻将桌,数额不大。抓赌、抓网络赌博、抓开设赌场,应该是近期刑事热点。
[释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5.11.6 法复[1995]8号)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 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说明]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场,组织、招引他人 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渔利,这种人通常称为赌头。但聚众赌博者不一 定同时提供赌场,而开设赌场者必须有提供赌场的行为,这是两者的 区别所在。“以赌博为业”,是指无正当职业或者不务正业,长期混迹 赌场,嗜赌成性,靠赌博取利的,这种人通常称为赌棍。
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赌博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 行为,即构成赌博罪。
四、在赌博中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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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追究赌博罪渐多,本月新接两起赌博罪案件
本文关键词:赌博罪,网络赌博,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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