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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微博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30 20:41:1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草案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现择抄部分如下:

     @徐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期待诸位的意见】刑诉法大修,有所进步,如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可不出庭指证,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死刑复核的诉讼化,但仍有较大缺陷,某些方面甚至倒退。司法高等研究所将组织研究,汇集民意,整理意见提交人大。

     @廖睿律师:看刑诉法修改草案,我最担心的,就是监视居住的扩大,会导致黑监狱合法化,这不符合世界人权标准,以及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重承诺。其实,立法人员用一个简单标准就可以修好刑诉法:如果你自己、如果你爸爸妈妈、你的兄弟姐妹、你的儿子女儿被追诉刑事责任了,你希望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将心比心!

     @廖睿律师:看刑诉法修改草案的感觉:1、监视居住规定,为黑监狱大开方便之门,这是严重退步;2、律师辩护权未实质提高,反而在会见权方面与律师法比退步了;3、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化,恐泛滥成灾;4、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未落实;5、对辩护人等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未规定救济措施;6、死刑复核未程序化

 

     @崔小平律师:【刑诉法草案修改意见14】关于审判程序:1、对于第二审程序,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要求开庭的,必须开庭。未开庭的,判决无效。2、对于发回重审,应该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加刑。3、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明确改为第三审程序,必须公开开庭审理。

 

     @还有点热血的法官80:修正案草案: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评论:1.拘留也必须由法院裁定,否则拘留证没有任何意义和权力限制功能。2.拘留所要中立并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必须脱离公安体制,改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或政法系统外的第三方管理

     @刘晔-医学律师:从最近两次大的修法如《侵权责任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来看,保守势力明显占据了上风,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懂得利用法律维护利益。这到底是是好事还是坏事?

     知名律师斯伟江发布了多条微博,@斯伟江#退步:剥夺律师会见权#:为维稳服务的条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斯伟江#黑监狱合法化,以监视居住名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斯伟江#反对秘密窃听#:刑诉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击的条款是,秘密窃听可以作证据。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最后斯直接说出了反对意见。@斯伟江#残酷的现实#:我算是看明白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面的意思是要反恐、国安;刀把子的意思是要多点权力;为了门面和稍有良知的技术官员,塞了一点进步的东西,但是,进步的东西是没有罚则的。譬如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但是,吐了不罚款。谁不吐啊,我呸!(详情可关注斯伟江微博:http://weibo.com/1268560747

     时评作家、法学副教授王琳:【刑诉法修订2】关于技侦、密侦:一些评论言辞激烈反对技侦密侦入法。这是一个奇怪的逻辑。技侦密侦本身是双刃剑。对技侦、密侦其实不是要不要入法的问题,而是应如何入法的问题。规范和限制权力也是人权保障,技侦密侦并不因刑诉法未规定就不存在。应将这些权力赶进笼子,而不是让它继续在法外游荡。

     检察官何文凯则表示:#检察官视角#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说明终于公布了!看了五六遍,感觉修正案(草案)在证据规则、律师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确实有了喜人的进步,遗憾的是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可操作性方面未见太多进展,比如针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技术侦查监督方面仍然没有明确纠正或制裁措施。

     本站将进一步关注法律界人士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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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网友微博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斯伟江,陈有西,微博,王琳,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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