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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一)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8 1:27:16


张磊 律师 

昨晚,在重庆,有机会聆听了孙发荣律师的一席话。有一些感动。作为某书记所指的时不时发出一些“杂音”的重庆律师,孙律师是值得人敬佩的。正直是一个人非常可贵的品质,而对一个人是否正直的考验,在于看其在压力之下的表现。听孙律师一席话,更让我知道,体制内还是有很多正直的好人。当孙律师说到“我去北京开会,找到机会向吴委员长提出一定要把律师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我对北京的谁谁谁谁谁谁说,你们一定要保护好朱明勇啊”,一刹时,我真是被感动了。
 
重庆雾气朦胧,贵阳爽朗清风。
  
在贵阳机场出口遇到了张锦宏律师,他从郑州来,在重庆中转,原来与我是同机。
 
到达小河,陈有西律师,刘志强律师,段万金律师,李志勇律师,周立新律师,曾维昶律师,张颖,何丽,鲍兄等新老朋友已经在等着午餐。席间询问了陈段二位律师上午去法庭沟通的情况。
 
午饭后,回房间放了东西,立即去某区看守所会见黎猛。在看守所外,遇见了黎猛的母亲和他的两位姐姐,她们想借着律师会见,也看一看黎猛。我告诉她们,律师会见在里面的会见室,家属现在不能会见。她们可能是因为明天要开庭,老远的从开阳老家过来贵阳,希望在庭审前看一眼黎猛。在所有的看守所,我最不忍的,是家属那掺杂着企求、希望、失望、绝望、痛楚、担忧、牵挂的目光。人生一世,情是最珍。
 
某区看守所的会见室的走廊外面,是一排猪栏,里面养着十来头猪,可能是看守所自己养的,味道奇特而浓烈。
 
见到黎猛,他还不知道明天就要开庭。我把案件的一些新的情况与他做了沟通,要他对一些新的情况做好思想准备,我还告诉了他斯伟江律师关于出庭时间的决定,他表示尊重斯律师的决定。就指控书指控他的有关事实,与他再一次详细核实。黎猛否认了对他的三项罪名指控,他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还说到了取保候审的问题,他想知道与他罪名相当,可能刑期也相当的人,有没有被取保候审的,如果有,法院如果因为他姓黎就不对他取保,那么他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我询问了他上次关于他需要重新委托辩护人事宜的细节,并向他分析介绍了明天庭审一开始就会是对他进行发问的可能,让他做好思想准备。
  
看守所出来,直奔小河法院,找到黄审判长,其将我领到朱庭长办公室。我说我收到的出庭通知书上写了今天上午进行证据交换,并且召开交流会,我因事今天中午才到贵阳,所以,下午来复制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并来进行交流。朱庭长说,我们今天一天就安排与律师进行这些工作,上午与陈有西律师等进行了理性友好的沟通,大家表示了相互理解共同把庭开好。在我对三本补充案卷进行拍照复制时,朱庭长与我进行了一些闲聊式的沟通,对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说了一些他的看法,并对一些律师进行了他的评价,从朱庭长的说话来看,不少律师与法院之间,还是存在一些“误会”的,这些“误会”可能因为视角、立场不同,而会一直存在。法院当然喜欢“配合”的律师,但是,如果配合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正义,那么律师当然会配合。但是,如果配合是为了糊弄法律、糊弄当事人,那么,可能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会“配合”的吧。
  
拍完照之后,我说,我接通知来法院,通知上说两个事情,一个是证据交换,一个是交流会,现在,我已经复制完补充证据了,那么我们现在开始交流内容吧,我想先听听法院对律师的交流意见是什么?朱庭长说了两点:1、周末是否休息的问题,征求律师的意见。我说周末休息与否,我都可以。2、关于公诉人的回避问题和管辖问题,法院已经做出了决定,希望律师不要再纠缠,有意见,可以庭后沟通,庭一定要开下去,我们这次做好了各种预案,上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庭秩序的规定,我们这次会严格执行,希望律师保持理智。对此我说,知道了。
 
然后,在确定朱庭长要与我交流的问题都交流完了之后,我向朱庭长提出了我要与法院交流的问题,以下是我的问题和朱庭长的回复:
 
1、关于管辖异议,我有三个问题:A我于5月4日书面向审判长提出了管辖异议书,但是至今对我没有任何回复,我认为从相互尊重的司法礼仪上来说,法院对于我的管辖异议书应当有一个回复;B请问贵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C如果是中院指定管辖,那么有没有中院指定管辖的裁定。朱庭长对于第一个问题,记了下来;对于第二个问题,回复说是根据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贵阳市中院指定管辖。并且,给我复印了贵阳中院的指定管辖裁定书。 
 
看到裁定书之后,我发现,问题又来了:案件允许撤诉后,根本都没到贵阳中院,贵阳中院怎么指定?而且,指定的时间,是在小河区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 
 
2、关于黎猛的取保候审,我有两个问题。A我于2012年5月4日当面向审判长提交了对黎猛进行取保候审申请书,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如果说没有答复管辖异议还只是一个司法礼仪问题的话,那么没有答复取保候审申请,就是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7条有明确规定: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应当(是应当)七日内书面答复。B黎猛本人也有强烈的疑问,如果同罪名,可能的刑期相同,其他人取保了,但是黎猛却没有取保,那么法院有必要说明一下法院的取保候审标准是什么?是法定的情节,还是被告人姓什么,还是换不换律师?朱庭长回复说法院的取保候审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主要考虑情节,有的是因为病重. 
 
就此问题,晚上,我了解到了本案的另外一位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何某某,被控罪名是六项(黎猛是三项),有两项罪名与黎猛相同,还有黎猛所没有的寻衅滋事等人身危险性较强的罪名,但是此人却因为解除了外地律师而被取保候审了。
 
3、我要求本案完全的、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即不能采取任何限制旁听,不能变相的不公开审理,要满足旁听人员的旁听需求,我还说现在有不少法院采取发旁听证的方式搞变相的不公开审判,但是其实大家都知道法院的这套把戏,这种做法对公开审判制度伤害巨大,我不希望在本案中也出现这种戏弄法律的情形。朱庭长说任何公开也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比如说场地、安全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要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我说场地听说是大礼堂,应有足够空间,安全的话进去旁听都要经过安检,可以保证安全。他说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有差异,我们对公开审判的理解和你的不一样。我说我的理解是要按照法律本来的精神去执行公开审判去实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不是加以条件去限制旁听,如果旁听的人足够多,法院应当使用最大的法庭,如果有几百人想旁听就应当想办法设置大屏幕同步播放,如果全国人民都有旁听需求,就应当通过电视台直播庭审,这才是公开审判的本来意义。朱庭长笑笑说不可能。
 
4、关于明天庭审的开始,请问法庭准备从什么地方开始?朱庭长说从上次结束的地方开始,即从对黎猛发问开始。我说我有意见。我分两个层次说这个问题,A我认为应当从对黎庆洪的发问开始,因为第一次庭审之后,主动或者被告的更换了大量的辩护律师,而这些律师都没有对黎庆洪就其与自己当事人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应当允许这些辩护人进行发问。朱庭长说,这个,法庭调查的目的就在于查明事实,如果有必要,等问完一轮之后,可以再对黎庆洪进行发问。我说我这个是情理上的要求,法院可以不采纳,下面我要说的是法律上的要求,B对黎崇刚发问之前,黎猛的前任辩护人王兴律师已经向法庭递交了解除委托的告知书,此时法庭没有征求黎猛的意见,而是直接对黎崇刚进行发问,那么,对黎崇刚发问的这一个阶段,黎猛是没有辩护人的,他的辩护人失去了对黎崇刚进行发问的机会,而这个原因,不是黎猛造成的,也不是辩护人造成的,而是法庭没有及时询问黎猛,没有及时保障黎猛的辩护权利。如果不从黎崇刚开始重新开庭,那么对于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上,就存在瑕疵。而且,当天因为辩护律师与法庭就是否周末开庭的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导致黎崇刚拒绝回答所有问题,所以,从黎崇刚开始恢复庭审,从法律上必须,从情理上应当,从操作上可行。
 
对此问题,后来朱庭长请示了相关领导之后,回复我说,还是参照黎庆洪的模式来,即一轮问完之后,再进行询问。
 
5、我要求查阅和复制前面开庭的庭审笔录以便了解前面开庭的详细情况,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朱庭长说查阅可以,但是因为还没有结束,没有经过被告人和辩护人签字确认,怕有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不能复制。此处我没有坚持,于是在法官办公室里阅读一大本厚厚的庭审笔录。从笔录里,清晰的闻到了当时的哨火味,当时的激烈庭审现场,似乎要从笔录纸上一跃而出。
 
阅卷结束,已是晚上八点半。朱庭长友好的邀请我吃晚饭,我感谢了他的好意,并婉拒。
 
独自走出了法院,天已全黑。晚风吹起,车灯闪烁。路边找了一个人多的特色饭店,一个人点了一个火锅。期间有两位客人来访,谈大半小时。后南京周建平律师来电话,他刚到宾馆,未吃晚饭,地离宾馆不远,请之来,欣啤酒两瓶。
 
回宾馆,大厅里看到两位警察坐在前台,边上的茶座里,五六人便衣坐着。贵阳真是费心了。
 
明天,大幕就要再一次拉开了。
 
 2012年6月7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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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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