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五)
在法庭门外,第一次看到持枪的特警在站岗。
斯伟江律师坐定之后,审判长过来打招呼,并询问斯律师的身体状况,言如有不适时,举手示意即可离席走动活动身体。
杨大侠自从昨天休庭一回宾馆听说有人对他进行人身攻击之后,怒发冲冠,晚饭都没有心情吃了,写文章写博客一夜未睡。今早在宾馆大厅、在法庭门外、在辩护席前,老杨与人打招呼的第一句话都是:你们看了我昨天晚上的博(去声)客没有?
昨天今天,不少被告人侦查讯问的地点都是在开阳县一个叫麻子林的度假村,有时候讯问笔录上的讯问地点写着“7.1专案组驻地办公地点”,把办公地点放在什么什么度假村、什么什么基地似乎是公安专案组的共同喜好。因为这样,就脱离了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爱怎么整就怎么整。
今天上午,加上黎家三人的五名辩护律师,辩护席上一共有24名辩护律师。辩护席上很空旷。
公诉人又一次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另一位公诉人多次反对朱明勇律师的发问,公诉人的这两人四次反对,都没有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就打断辩护人的发言直接发言,但是审判长未予制止,所以导致公诉人在反对朱明勇律师提问时控辩双方一度激烈对抗,导致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并召集控辩双方到后台沟通交流。我只听得后台继续有激烈之声传来。
我认为,公诉人的反对发言,除了在程序上没有经过审判长准许的问题之外,其理由也是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诉人的反对内容为杨金柱律师和朱明勇律师针对被告人何某某讯问笔录的形成是否合法,及其保候审期间有无侦查人员与其接触过,反对理由均为与二位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案情无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杨金柱律师的当事人黎庆洪、朱明勇律师的当事人黎崇刚是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对整个案件的所有人的所有事实负责任,而且,被告人何某某的笔录里有大量与黎庆洪黎崇刚相关的内容。他的讯问笔录是指控黎庆洪、黎崇刚构成犯罪的证据,那么,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是黎庆洪、黎崇刚的辩护人的权利,甚至是义务。怎么能说没有关系呢?
杨金柱律师今天对于被告人的发问语气温和,语调有力,似敦厚长者,似推心置腹,临场应变,紧扣案情,几句话就取得了被告人的信任,非常有利于被告人配合回答相关案情问题。这个刀法,这个火候,不经过一二十年刑辩法庭的磨炼,还真不是谁都能有的。
今天法庭允许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第二轮发问。
被告人罗某讲叙,他极度害怕被从看守所提出来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地下室。问为何害怕,他说因为那儿有老虎凳,边上摆着刑具,每回被提出看守所就心理压力极大。想起昨天的一位被告人讲叙这个问题时,说,被提出去之后心里极度害怕,只想快点回到看守所,回到看守所简直就像回到了家一样。
他自己专门记录了被从看守所提出来的次数、时间。但是不知道今天要开庭所以没有带来。黎猛也是前一天都还不知道第二天要开庭。而我觉得应该提前通知被告人开放时间,以便于他们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
中午走去律师服务点吃饭时,路途上遇到两位被告人的家属,他们拉住杨大侠说:杨律师,你们好好辩啊,真是冤枉啊。
下午公诉人再一次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不过反对得非常柔和,而且是在征得审判长同意之后才发言。
斯伟江律师询问邓某某“(就你刚才陈述的这些事实来看)你对于你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是感到很奇怪”?邓某某像是遇到知音一样:“是的是的”。
梁某某诉说被刑讯逼供,被在老虎凳上反手卡吊,至今手上仍有伤痕,并当庭展示手上铐吊伤痕。其辩护人说:对于刑讯逼供的事情,怎么说呢,这个问题我不好说,请法庭处理。梁某某被指控罪名有一项寻衅滋事,但是翻遍起诉书,却没有他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梁某某说他是农民,只是在农闲的时候打打牌。这样的一个人,除参加黑社会之外,他还被指控犯有赌博罪。
公诉人补充询问时,要梁某某详细讲一下老虎凳是什么样子的。公诉人莫非真的不知道?
在询问到谭某某时,他与黎家人离得实在太遥远了,引发斯大状对我感慨:这实在是太无聊了,就这样的无关的关系和事情,就把人家搞成黑社会,太过份了,太无聊了。
今天又出现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审判长多次打断周泽律师的发问,理由为不允许周泽律师就相关被告人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内容向被告人核实,周泽律师提出应当可以问,因为在庭审中发现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出现非常重大的矛盾,必须在询问被告人时请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今天的庭审,在下午四时结束。当听到审判长突然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时,不少辩护人像是得到了一个意外之喜似地瞬间轻松起来。
休庭之后,召开了一个控辩审三方交流会。
公诉人说希望辩护人发问更加简短集中以便提高庭审的效率。
老杨说,程序问题应当是属于可以提问的问题,并对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了技术性建议,并且再一次提出了请公诉人尽快提供提供举证提纲,因为本案有二百多本案卷,证据海量,必须明确举证的方式,以便辩护人质证,并对具体的举证方式向公诉人提出了很多技术性建议。
老杨说:“我本来准备要对本案连续发表五天的辩论意见,而且不说一句与案件无关的话,不说一句重复的话,因为部里面领导,我说杨金柱不发表五天的辩论意见了,只发表三天的。”
从老杨这几天的表现,特别是交流时对公诉人举证提纲的技术性建议的那一长段发言,我信了,连续发表三天辩论意见,老杨完全做得到。
2012年6月11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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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11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