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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6月13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七)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4 0:49:02

贵阳记(七)

早去开庭的车上,斯伟江律师赠我折扇,题辞曰:心有所爱,不用深爱,心有所憎,不用深憎,美药勿离手,善言勿离口,恭敬于物,慎勿诈善。谢谢斯律师。

老朱说,他都觉得自己这两天太无聊了,问的这些被告人,认都不认识他的当事人黎崇刚,有不少甚至是听都没有听说过,但是他还是得发问以证实黎崇刚与他们完全无关,因为黎崇刚被指控黑社会的领导者,要对他们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老朱说到目前为止,问过的所有被告人的所有事情,没有一个人的事情与黎崇刚有关,甚至他都被被告人反问“我认都不认识黎崇刚我的事情怎么会和他有关?”。这个反问,应该问向公诉人,问向法庭。

老杨上法庭之后的第一件事情,仍然是走到公诉席前对公诉人提出控方举证提纲的指导性建议。老杨转身走向辩护席时,我看到几位公诉人脸上露出被老杨指导性建议之后独特的怪怪的笑容。

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刑讯逼供近四年之后,对刑讯细节仍然记得清清楚楚:2008年9月17日晚上在开阳县公安局,被警员秦某殴打,“拿皮带抽,用‘邓子’(拳头)打,鼻子被打出血,打得昏死过去。威胁,辱骂。不签字就不让我回看守所。”杨金柱律师和朱明勇律师询问出细节:坐在老虎凳上,戴着脚镣,双手反铐,用皮带往上吊,胸前一块钢板,短袖短裤,用警用皮带抽膀、大腿,抽得青一块紫一块,几个月才好。口、鼻、耳朵被打出血。手被铐出血,伤痕两年才好。贵阳中院原审的时候还有伤痕,当时就当庭讲过刑讯逼供,但是贵阳市中院没有处理没有调查,庭审之后检察院也没有对他被刑讯逼供进行任何调查,本案的公诉人提讯时,根本就没有问刑讯逼供的事。

本案,所有的警员在讯问之前,从来都不告知被讯问人警员的姓名。

审判长在询问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形成的笔录时,只问第一份被打的笔录,似乎后面被辱骂、威胁所形成的笔录就不属于非法证据似的。这里审判长似乎忽略了一非常重要的问题:被告人被关着,警员将他提出看守所,打过第一次,被告人往往都会被打怕了、打熟了,后面根本就不需要再打了,只需要用言语威胁就完全能够达到刑讯逼供的效果,但是这是心理强制,也属于刑讯逼供。

谭某某说,前一次在贵阳中院开庭后,根本没有让他看庭审笔录,直接让签字按手印。我又回想起6月7日我去贵阳小河法院要求复制本案前期庭审笔录时法院拒绝我的理由:没有经过被告人签字确认,怕记的内容有误,不是被告人当时说的。按贵阳中院的这个做法,根本就不让人家被告人看笔录,还什么有误不有误的。

今天上午的旁听席上,空位数量没有那么刺目了。可能是两个原因,一是今天要问的人比较多,家属来得多;二是不少位置上坐着穿制服的人员。

被告人曾某某,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第一次被讯问时,在一个很黑的屋里,双手被反铐,被蹲在地上一天一夜,警员在背后用脚踩手铐。在那次笔录中,他供述自己加入了“花梨帮”。

斯伟江律师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被告人检举公安人员刑讯逼供,那是否属于检举揭发?老朱说应当属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属于立功。后斯伟江律师马上查出了《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一二审期间检举,法院应当移交线索,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斯伟江律师当庭向法庭陈明了这一点。

我觉得,这个规定,必须大力宣传、推广,并且在适当的时候提升它的法律层级,这一点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将是革命性的。相比于龚刚模检举李庄对律师业的杀伤力还要大至少两个数量级。

本来在瓮安县中坪镇上摆水果摊、在本案57名同案被告人中只认识其中一人的何某某,陈述:被抓后,什么都没问,就被用手铐挂起来,脚悬空,不知道被挂了多长时间,都昏死过去了,他们又用冷水把我泼醒,继续吊;我一进审讯室,他们就把摄像头掉转过去;一提出看守所就感到害怕,三个月内经常提出去,一天两天的不准吃饭,不准睡觉,不准休息,反铐在老虎椅上,用皮带往上拉。公诉人问:这两天听到不少人都说到老虎凳、老虎椅,似乎很可怕哦,你能不能详细描述一下老虎椅是什么样的?何某某详细的比划着描述:前面铁板锁着,后面高,缝隙很小,把手从后面拉过去,反铐,用皮带往上拉。公诉人接着问:根据你刚才说的,老虎椅是不是和电视上的不一样啊。何某某激动地回答:我不好回答你这个问题,那是我被吊着,不是在拍电视。

我问何某某老虎椅是铁的还是木的,何某某有点激动的说老虎椅哪有什么木的,不是铁的还叫什么老虎椅?我问那是铁的,长时间坐着冷不冷?何某某说那是铁的坐着怎么能不冷?

斯伟江律师询问刑讯对后面的笔录有没有影响,有没有心理阴影?何某某回答:怎么没有阴影?现在都还有阴影!

上午询问的几位被告人,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只是偶尔参加了某一或两次打架事件,这就是指控他们在黑社会组织里所犯的主要罪行,他们都只是在上次开庭时才见到“老大”黎庆洪,有些人甚至在之前听都没有听说过黎庆洪。

兰某,有正当职业,有一个女儿,专案组审讯时,不让上厕所,要求上厕所,警员说要等事情办完之后才能上厕所,问“办完事情”用了多长时间,答20多个小时。

秦某某,一直在广西打工,因为朋友被打伤,被朋友叫回来帮忙,打了一架,结果,成了积极参加黑社会。

这两天问的不少人,参加了一些打架事件(与黎家完全无关),很多都是出于朋友义气。贵州渝东川东湘西一带民风骠悍,人尚武,讲义气,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这种风气,引导好了,其实是非常可贵的一种民族气节。

下午询问张某某时,第一次出现辩护人之间的反对提问。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反对斯伟江律师的提问,审判长不问理由即支持,似乎是只要公诉人提出反对,其他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就要制止发问而不问反对的理由是否成立。斯伟江律师向法庭申辩,其发问方式并无不当,而且其辩护人并没有问到该问题,且该问题关乎张某某到底有没有到过某事件的现场,因为他当庭说没有到,但是其笔录中说到了,而且他还说笔录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所以,斯伟江律师要问他,为什么他没有到过现场笔录里却有他到过现场的讲叙,需要他明确,而不能只是笼统的一句“有一不致的以今天当庭陈述为准”。

今天法庭审理中突发重大情况:

下午在询问被告人时,法警擅自走来搜查斯伟江律师的桌面,拿走斯伟江律师放在桌面上的钟表和笔,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提出强烈抗议,并提出法警在未经审判长指示(审判长开始不知情,后来欲掩盖)擅自拿走他的钟表和笔,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以退庭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宣布休庭后审判长叫斯律师去后台,斯律师拒绝,此后有挂法院工作牌的人员到请斯律师去外面,斯律师拒绝,斯律师坚持:在法庭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必须在法庭之内得到处理和解决。休庭40分钟之后,三个法警走到法庭上当面向斯律师道歉,并返还钟表和笔,钟表部分地方受到拆迁式损坏。在审判长明确只是钟表和笔之后,斯律师表示接受法警的道歉,并表示不责怪法警个人。

我认为,擅自从辩护律师的桌上拿走钟表与从律师手上剥走手表无异,拿走辩护律师桌上的笔与直接从衣服口袋里强取走没有区别,这侵犯的是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

下午询问的被告人吴某,只有他一个人仅被指控一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他的全部“罪行”就是:在一个合法经营的典当行里临时性的当了两个月司机;老板的父亲被人打伤了一起去追赶逃跑了的行凶者追到时用拳头着打了三下;围观了一次打架。吴某19号被抓进去,在老虎凳上铐着一直坐到22号凌晨。

潘某某,被专案组带到开阳县麻子林山庄,大冷天被坐在老虎凳上三天两晚不让睡觉(“眼睛都不得眨一下”)连续轮翻审讯,冷得都昏过去了,开始还要求看笔录,与说的不一致的地方要求修改,审讯者说“你不按我们说的说,你走不脱,还有你好看。”无奈之下只得签字捺印。

呜呼,刑求之下,何供不得?刑求之供,何来正义?

呜呼,堂堂中华,文明何在?


2012年6月13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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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13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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