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十)
天阴,有雨。
旁听审判,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现在被弄成了法院的恩赐一样,似乎还需要人们感谢它。许多事情,仿佛都被搞成了这样。
早上到庭一进大门,看到斯伟江律师在门厅内与一个挂着法院工作牌的上海口音的男人谈话。周泽律师说点对点啊,然后对老杨说,老杨你会不会今天一出法庭就被摁住,上不了去北京的飞机?(晚间开完庭回到宾馆,发现老杨还在宾馆,果然被“摁住”了。)
今天上午一开庭时共有18名辩护人到庭,另有70名辩护人不知去向。
今天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何某某开始。何某某说侦查人员潘某某吊他逼供他时对他说“你不签字要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审判长对于何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由何某某自己的辩护人进行查证和质证之后,宣布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杨金柱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原件,但是审判长说这是何某某的材料,只能由何某某和其辩护人进行查看。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既然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不看材料怎么发表质证意见?请法庭明示辩护人是否有权查看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材料?经过抗争,审判长让法警把公诉人出具的材料出示给其他辩护人。
杨金柱律师一看之后,说还与昨天黎庆洪的一个模式,如果法庭执意这样搞的话,那么建议法庭“一杆子搞到底,一下子把剩下的24名被告人全部搞完就完了嘛,干嘛还要一个一个的这样搞?”
陈有西律师说,其他侦查人员不传来那同案的潘某某为什么不传来当庭对质?这样搞的话,那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都可以不用搞了,侦查人员自己书写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是废纸。
朱明勇律师用细箅子一样的语言,把公诉人出具的几份自证无刑讯的材料,扒了一翻。
周泽律师提出关系本案程序正义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是在6月5日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的,距开庭不足三天,根本没有时间准备辩护(本案卷宗200多本,仅起诉书就五万多字,就是神仙也不可能在三天之内熟悉案情,而何某某名列起诉书第五位,是“骨灰级的骨干成员”),所以,他今天对于何某某被刑讯逼供问题只有一句话“侦查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办法提供何某某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周泽律师认为法庭指定辩护律师未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定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休庭,而且,何某某原来是有辩护律师的,被不明原因解除。这个问题,事关本案的程序是否正义,事关被告人是否得到有效的辩护。此说话被公诉人反对,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并以周泽律师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为由对周泽律师训诫一次。
复庭九日,迄今两次训诫 ,都是因为辩护人提出有被告人不明原因解除原辩护人的问题,看来小河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相当重视,很敏感。
上午10时50分,庭审进行中,为何某某辩护的指定辩护律师贵阳的徐律师,要求当庭与何某某讲几句话,审判长允许之后,徐律师说:何某某,因为我是在6月5日才收到指定辩护函的,我根本没有时间阅卷,没有时间准备,我觉得我再给你当辩护人很不合适,如果我继续为你辩护,是对你不负责,也是对我自己也不负责,所以,我想请问你是否还继续要我为你辩护?何菊健说那我不再需要你为我辩护,我感谢你已经为我做的工作。徐律师说,何菊健我对不起你。何菊健说没有,徐律师我感谢你。然后,徐律师退出法庭。何菊健随后要求法庭通知其家人为其委托辩护律师。
法庭播放了前警员现同案被告人潘某某的庭审部分录相,其中,他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没有对黎庆洪等人实施过刑讯逼供。录相中他是这么回答公诉人关于老虎凳的提问的:问:“你们有没有什么老虎凳?”答:“没有,听都没听说过,以前国民党时才有,电影上才有。”
看潘某某录相时,何某某忍不住对着屏幕说“你撒谎”。
辩护律师多次向法庭要求传被告人指认的刑讯逼供者到庭作证。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在2012年4月份向小河法院出具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函中说:我局民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份函时可能忘记了,本案同案被告人潘某某正是贵局警员。
看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可以修改一下,改成“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公安人员作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应当经过其所在单位同意”。
斯伟江律师和周泽律师认为贵阳市公安局出具这样的函,涉嫌构成伪证、妨害作证,应由公安部进行调查。
众律师提出因何某某当庭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下午复庭后,审判长宣布对何某某一人延期审理,待其辩护人到位后再恢复对何某某的审理。这莫非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我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问题:要证明一件事情存在,比证明一件事情不存在,要容易很多。即要证明刑讯逼供行为不存在,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常识之下,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要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分担给公诉机关来承担?这就是立法机关在已经考虑到刑讯逼供不存在的证明难度,所以,要公诉机关承担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这样的规定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督促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注意提取和保存客观证据,比如同步录音录相这些客观证据。如果讯问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如果都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那么公诉人就很容易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但是现在公诉人尽拿一些侦查人员自己书写的没有任何证明力的“情况说明”来意图完成证明某件事情不存在这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公诉人并不能完成证明责任,就应当裁定公诉人举证不能,就应当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蒙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这一点显然是吸取了昨天对黎猛驳回时合议都没有合议被我抗议的教训,改成样子和动作要做足),宣布驳回。
杨金柱多次向法庭建议“这样搞,一杆子插到底算了,不用一个个来了。”
审判长给了公诉人三次发言机会,却只让其他辩护人发言一次。斯伟江律师和我抗议审判长分配发言机会不公正。审判长对此回复说“刚才已经说了本庭已经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在请假离席上京之前,大声说,如果都还是这个模式来证明没有非法证据,那公道何在,天道何在?
一位贵州的辩护律师说,没有串供的多名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时都指向了同一名侦查人员杨某,怎么可能那么多不同的被告人都同时冤枉同一个杨某吗?
斯伟江律师指出最高检察院关于刑讯逼供犯罪的立案标准,长时间冻晒烤饿等方式逼取口供,并结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说明何为“刑讯逼供”或“酷刑”。公诉人对此,问斯伟江律师:“我们现在是在中国的法庭,还是联合国的法庭?应当依照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公诉人的概念里,只能依照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此说法立即遭到了陈有西律师和斯伟江律师的强力批驳:我国政府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了《公约》,这是国家的承诺,公诉人你们代表国家,国家应当言而有信,而且,法理上,除有声明保留之外,适用国际条约,而且,最高检察院的刑讯逼供犯罪立案标准与国际公约也是相一致的。
关于连续审讯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的问题,斯伟江说“请公诉人告诉我们多长时间不算刑讯逼供?”公诉人说“请辩护人说多长时间算刑讯逼供?”被告人龙某说“公诉人你说多长时间才不算刑讯逼供?”斯伟江律师说“让人感到痛苦的长时间就算刑讯逼供。”
对于龙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
李某某可能是自述受到刑讯逼供次数情形仅次于黎庆洪的了,他自己用本子记下了每次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上庭后一直对着本着不停的念“证据和线索”,并说“被关久了,已经关晕了”“他们把我打伤了,耳朵打聋了,走路都走不动了,看守所都不收了。他们就要我说是自己跌伤的,不然的话,还要把我拉回去再打。”
李某某自述受到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如此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和我打过招呼,他因为另外有案件要开庭,没来就算了嘛”。当然,也有可能人家早就知道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是怎么回事了,有先见的,另案开庭去了。
果然,对于李某某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驳回前两份笔录非法排除的申请,第三份笔录因李某某受伤就医情况不明所以予以排除。可是供述内容呢?都在前两份笔录里了。
对于公诉人所举的几份办案人员自述材料意图证实李某某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我质证时说这些材料“离证明李某某乙在彼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还差一万光年。”
下午,在对黎某某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由于黎某某本人不懂法,而他的辩护人也没有到庭,在黎某某明确提出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是是第一次,在花梨街派出所,被全身都骂了一个狗血淋头,都被骂晕了”,但是审判长却认为黎某某没有提供非法证据的线索,所以结束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一次讯问笔录,一查不就知道时间了吗?一定要被告人两年之后还记得被辱骂(把人骂晕了的骂阵中能没有威胁的语言?)的讯问具体时间和人员?
今天出现了多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没有到庭的情况,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被告人非常重要,法院和其指定的辩护律师就是这样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
驳回,驳回,还是驳回。今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情形,还是与昨天黎庆洪黎猛的搞法一样,真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我们大家都面相庄严的坐在法庭上,一本正经的,进行着这件事情。我想起在江苏常熟法院审理何强等六民工自卫案的法庭上,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与我说过的一句话:“这个法庭已经陷入了可悲的娱乐化”。
2012年6月19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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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19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