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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6月26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四):侦查主体不合法,起诉主体不合法,审判主体不合法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6 22:34:18

贵阳记(十四)

由于昨天有一位被告人当庭说开庭开了十多天他还只是在法庭上见过他的指定辩护律师一眼,请法庭干脆帮他解除给他指定的辩护律师算了,贵州省律师协会方面非常重视,所以,今天进门时,以前一直由法院工作人员挂勾登记辩护律师到庭变成了要辩护律师自己写名签到。下午改成了外地律师划勾贵州律师签名。

昨天在质证时,对于公诉人所有称“七一卷”的案卷材料,我认为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因为,起诉书上载明,本案是由贵阳市检察院自贵阳市中级法院撤诉,然后退回贵阳公安局补充侦查,所以,本案的侦查主体应当是贵阳市公安局。但是现在公诉人移交法院的241本案卷中,却有166卷是由“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侦查取得。“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是一个什么组织?它是依据哪一条法律组建?又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行使侦查职权?它到底是贵阳市公安局的下属机构?还是贵州省公安厅的下属组织?它对谁负责?侦查权力的行使范围可以随意超越?侦查主体可以随意设置?任意僭越?对于没有法律授权的非法组织,不能行使侦查权,它行使了,就是非法侦查,非法侦查所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早上进入法庭后,书记员告诉辩护律师,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今天拟举证的证据目录,一页纸,两面有(对环保这点表示个人赞赏)。请辩护律师自取。我取来一张,第一项写起诉书第某页第某项,这是公诉人举证要证明的事实,然后是被告人供述,标明了谁谁谁的供述,对应在某卷里,但是没写明是谁的什么时间的供述,辩护律师其实无法提前准备,因为同一卷中,均有同一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

开庭前,黎庆洪向审判长请求能否解开械具以方便他记录。审判长言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为了安全,不予准许。

开庭前,黎崇刚要求“受害者”,要求证人,要求市人大代表,共同到庭,作为他的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这一点,等推崇新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何兵教授来了,可以研究研究,回复回复。

梁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说,像公诉人所重点举称的在曾某某家“吃烧锅底酒(搬家酒)”的“黑社会聚会”,在开阳县的城里乡下,每天可能都要发生几十上百台,这是中国民间社会里的正常人情交往。大家二两烧酒下肚之后即使说些“以后兄弟发迹了多提携啊”之类的话,也非常正常。制定一个通讯录也是为了方便大家联络,通知吃酒送礼,不能说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通讯录,“这样的通讯录,我手上就在好几本,亲戚之间啊,同学之间啊,都可以制作这样的通讯录”。

张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婚丧娶嫁,人情往来,这是我们贵州的民俗文化,也是中国的民俗文化,是人正常的社会交往,如果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也列入黑社会组织活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程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举证应当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用证据来证实起诉书上的事实,但是昨天公诉人举的证据,多是围绕“本辩护人第一次听说的花梨帮,起诉书上查都查不到花梨帮三个字”,而第一天的举证质证可知,“同心会”只存在一年多就自然消亡了,所以公诉人的举证根本不能证实“同心会”“发展状大”的事实。

有一位贵州律师质证时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已经向合议庭书面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合议庭既没有传证人到庭,也没有答复我,我现在请合议庭当庭答复我,到底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要发表?”

周泽律师要求查看公诉人出示证据的原件,进行辩认,但是公诉人说庭前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本案证据较多,所以不再当庭出示。审判长支持。

斯伟江律师说,刑诉法52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是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辩认、质证,所以被告人供述应当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公诉人说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第11条,证据摘要出示的,经法庭同意,可以不再出示详细证据,所以最高检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矛盾。可是,公诉人你并没有“摘要出示”啊,你只是念了一遍,并没有当庭“出示”啊。

斯伟江律师强调不能以检察院的内部举证指导意见对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这是在法庭上。

质证中,斯伟江律师说,即使真有同心会、花梨帮、曾家的吃酒制定通讯录,那么,结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只不过一些行政法规规定要去登记而已,如果没有登记,那也只是解散的问题,而不是犯罪的问题,公诉人的举证,没有围绕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来进行,以犯罪为目的组织才可能是黑社会组织,1921年,有十几个人在上海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结了一个后来伟大光荣正确的社,所以说,只要是向上的,都可以。公诉人对于斯律师的此观点,表示赞同。

补充质证意见时,被告人李某某的表达可能稍有问题,审判长以不是新的质证意见为由多次制止他,要他有什么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和陈述阶段再讲。李某某说,你不能强制性的不让我讲话,我有新的意见,我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合法不合法我要发表我的意见,它不属实的相互矛盾的我要讲出来它哪里不是事实,哪里相矛盾,哪里没有关联性。你要不让我讲话,你干脆把我从法庭上开除好了。我自己犯了罪(他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等罪),我是认账的,该判多少,我都认,国家法律要我好好改造我认,但是把我刑讯逼供打成黑社会,用这些刑讯逼供的口供来指控我们是黑社会,我感到很荒唐。

黎庆洪说,公诉人说被告人当庭陈述不能为准,要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那么,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庭审都不需要了,直接由公安机关把我们判了好了。他恳请法庭不要采纳公诉人的这一错误逻辑,要重视他们被刑讯逼的事实,不要在贵州再弄一个赵作海出来,因为赵作海当初也是在讯问笔录上签了字的。

中午,在休息室,看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某位负责人,于是大家知道,老杨回来了。下午,老杨入庭时,与公诉人像是久别重逢的老朋友一般热情的互相打招呼,互致在我看来都是意味深长的笑意。

午饭时,贵州省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对律师们说,请大家尽量一定要保证出庭,如果出现开庭时间冲突,请向省、市律师协会及时反映,由律师协会出面与相关法院协调,相关法院也会大力配合,前几天有一位律师收到了花溪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来经过我们协调,花溪法院把那个开庭时间推后了,有时间冲突就与我们说,我们去协调,相关法院都会配合的。

小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律师们提供的免费午餐盒饭,真的是很好吃,甚至我每天都有点期盼了。

下午黄某某质证时说,我对我自己关于我为什么进入腾龙公司的供词,我要先讲几句话,这是当时公安侦查人员要我“配合一下”,如果不“配合”,就要把我老婆也抓起来,我迫于压力说了几句言不由衷的话,内容是,说黎庆洪要我进入腾龙公司是看中了并想利用我和安监局局长是同学关系,现在的安监局长确实是我的同学,但是,我进入腾龙公司时,他并不是安监局长,而是在其他部门任职。所以,笔录上的内容是公安人员根据后来的情况自己编的。

下午公诉人举证中,举腾龙公司通讯录以证明组织成员进行经济活动,指控通讯录中有一名字是本案被告人刘某,多名被告人质证时当庭指出,公司通讯录上的刘某是一个女生,并不是本案被告人刘某。

下午公诉人举证证实磷都典当行成立这一个事实。

杨金柱律师质证说,关键要看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金去向是否非法,希望公诉人举证时注意从这方面举证,不然是不能完成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证明责任的。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指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一起是由公司提供经济支持的,公诉人只是证明了经商这个事实,但是没有证明经商与“黑”有联系,所以,指控成立典当行是犯罪,与指控黎崇刚黎庆洪在家炒回锅肉吃饭是犯罪一样荒唐,成立典当行是一个事实,但不是犯罪,也不违法。

我质证时说,现在全国各地打黑时,有一种普遍的逻辑错误,似乎还成了一种指导思想,就是:只要你身上有一滴血是黑的,那么你全身的血就都是黑的(这句话是重庆某涉黑案当事人向我转述的重庆专案组侦查员向他说的)。这个错误的逻辑危害非常严重。且不说黎庆洪黎猛不是黑社会,即使他俩真是黑社会成员,只要不是以商养黑,以黑经商,只要资金来源合法,成立公司合法,经营行为合法,利润分配合法,资金用途合法,他们就有权利进行合法的经济活动,就像他们有权利在家炒回锅肉吃饭一样。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说,黎庆洪你想不通公诉人指控你成立公司是犯罪行为的逻辑,我一开始也想不通,但是我毕竟做过二十多年律师,我仔细想一想之后想通了,就是,公诉人指控的不是你成立这个公司怎么样怎么样,而是先假定你黎庆洪这个人,是黑的,所以,即使你在家吃饭,锻炼身体,都是犯罪行为,因为你吃饭、你锻炼身体是为了当好黑老大,要不是这个逻辑的话,我也想不通了。

斯伟江律师质证时说,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所有在“麻子林度假村”形成的讯问笔录均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工作场所”必须是公安机关法定的日常的工作场所,麻子林度假村是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显然不能是,如果可以解释成是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租用一个桑拿房是不是也是“工作场所”?也可以在桑拿房进行讯问?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也没有存在必要了。而,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对被告人供述应当着重审查讯问地点”,而第21条,规定讯问笔录可以补正的瑕疵只是指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情形,第14条规定证人证言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可以补正。据此,可以补正的情形不包括讯问地点不合法,即讯问地点不合法是不能补正合法的。所以,所有在“麻子林度假村”进行的讯问,都是不合法的,所形成的笔录,必须全部作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爱好度假村里办冤案、“铁山坪”中销警魂的专案组们,请你们好好看一看斯律师的这一段话吧。当然,法院也应当好好看一看,法域江湖上不是早有传言么:刑讯逼供的总根子在法院——不采信,则无刑讯。而所有的冤案,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刑讯逼供。

不采信,无刑讯;不刑讯,无冤屈。

日历上,又一天翻过去了。

2012年6月26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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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26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四):侦查主体不合法,起诉主体不合法,审判主体不合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打黑第一案,闹庭,打黑,老虎凳夹脚,黎庆洪案,无良律师,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张军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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