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十九)
今天的法庭上,辩护席上的外地辩护律师有杨金柱律师、周泽律师、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张磊律师、何兵教授、王耀刚律师、杨学林律师。
听说,贵州瓮安事件之后,瓮安县共抓、审了六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最大的一个有156名被告人,280余本卷宗,这六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好几百人,全部在一个月内由瓮安县法院审结,二十余人一组分开审理,每组用时一天,公诉人宣读的所有证据只是宣读证据目录和证明事项,根本不宣读证词内容,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一律不准律师会见,到了法院之后,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专案组负责人签字同意,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后很多人都是顶格判20年,上诉后,280余本案宗,十天完成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立即送监狱执行。
听说,在认定的瓮安六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事实中,起诉意见书上写着“入党,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捐资助学,是培养组织后备力量;亲朋吃酒,是为了联络组织成员;为汶川大地震捐款,是别有用心”。人说,“此种情形,不一而足,就剩下吃饭睡觉没被当成黑社会犯罪行为了。”
这也不一定的,斯伟江律师上次在本案庭上就说了,公诉人的逻辑是:先把你这个人定成是黑的,所以,你的所有都是黑的,你吃饭、睡觉、锻炼身体,都是为了当好黑老大,都是黑社会犯罪行为。
听说,小河法院,曾派员到瓮安法院观摩学习对黑社会犯罪案件的审理,而后,在小河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黑社会案件,而这,是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把黎庆洪案放在贵阳小河法院审理的原因之一。
重庆啊,重庆,你不是一个人在乱搞。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与瓮安有关。开阳县花梨乡与瓮安县中坪镇相邻。黎庆洪胡贵二人到瓮安丁耙寨打牌赌博,与当地人发生矛盾,胡贵开去的吉普车被扣押,第二天,黎庆洪胡贵找了一些人去瓮安丁耙寨把车要回来。
黎庆洪的质证说,他当时被地当被称为黑社会的叫黎小勇的人,把他绑到山上去了几个小时,然后扣了胡贵的车,他是被瓮安县公安局出警解救出来的。
刘宽财质证时说,我开了那么多天庭,今天才在具体的事实上第一次听到我的名字,我真是太冤枉了,我是瓮安人,但是这个事情,我没有去,就只有一个人供述了一个刘老三去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谁,你说的这个刘老三是开阳的刘老三还是瓮安的刘老三,我根本没有去。刘宽财要求查看自己的供述原件,审判长的回复是“坐下,其他的被告人”。
何兵教授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发言说,审判长我注意到刚才被告人质证时,往往只说了几句话你就说本庭已经听清楚了,现在是质证,是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疑以查清事实,应该让他说完,因为我们需要从细节中辩明真伪。
此时,正是黎崇刚在发言,审判长又在总结黎崇刚的发言说“就是说你到过现场但是没有讲话是吧?本庭已经听清楚了,已经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此时朱明勇律师要求发言,审判长不准许说现在是被告人在质证,等辩护人质证时再发言,朱明勇律师说这个问题必须现在立即解决,等他说完了就晚了,审判长继续不允许,朱明勇律师直接说,审判长这个问题很严重,因为你是在诱导被告人,我作为黎崇刚的辩护人必须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人家黎崇刚自己说的是到过瓮安县城吃饭的地方,但是你审判长却说他到过现场,并且让书记员记录下来,什么是现场?吃饭的地方和聚众斗殴的现场这有本质的区别,你不能这样诱导被告人。
此后,刘宽财再次要求查看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的原件,审判长再次不予理会。他的律师呢?在哪儿?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举证目录的指向不明确,从第一次出具的举证目录就存在这个问题。今天第一桩事实举证目录指向的起诉书18页第二段,但是这一段当中有三个重要事实,有三个层次的问题。公诉人回复已经在宣读时说了指向其中的某个事实,杨金柱律师说你们的举证目录应当指向某个事实,而不是指向某一段某一段。
杨金柱律师说,你们这一组举证,我送你们12个字:一起事件,两处指控,自相矛盾。杨金柱律师先问公诉人同一起事实,起诉书18页有,47页也有,但是你的举证目录上写的只指向18页的,那么你后面的47页的事实你还举不举证,公诉人回复说,前面是组织特征,后面是具体犯罪事实,两者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但是公诉人一直没有说后面的这起事实还要不要举证。杨金柱律师说你不说你后面还举不举证我不好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反对杨金柱律师的发言,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没有经过审判长同意就发言了,公诉人说审判长已经同意了,杨金柱律师说我没有听到审判长说同意,公诉人说审判长已经点头同意了,黎庆洪说他一真面对着审判长没有看到审判长点头,公诉人是胡说。审判长说我已经点头同意了,并且很多辩护人发言时我也没有用语言来准许只是示意其发表意见。
杨金柱律师继续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再次要求发言反对,审判长点头示意发言,然后,公诉人对杨金柱律师说,这回看好了啊,是审判长已经点头同意了,杨金柱律师说这回你没有犯规,好。
杨金柱律师质证最后,说最后还有一句话,就是要求证人受害人出庭作证,说审判长在上周就说了要答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但是现在已经一个星期过去了,审判长却还没有回复,杨金柱本来要给某副院长写公开信,审判长立即打断“杨金柱律师你跑题了”,然后杨金柱律师说我要求明天休庭之前合议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答复,审判长说何时答复是法庭的安排,然后“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质证意见”,杨金柱律师说我还没有说完呢,审判长说你不是说了你这是最后一句话吗?杨金柱律师说是最后一句话,但是刚才那是一个顿号,后面还有逗号,还没到句号,于是杨金柱律师继续说,如果明天休庭之前法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还没有答复,杨金柱晚上就要写公开信,审判长再次制止说,与质证意见无关的话请不要讲了,杨金柱律师你讲完了没有?杨金柱律师说还没有,刚才那是逗号,我还有一句就句号了,然后杨金柱律师说,杨金柱提请在贵阳小河督战的最高法院的某某某要高度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然后,杨金柱律师和法庭请假要离席出法庭去,审判长不予准许。五分钟后,周泽律师正在质证时,杨金柱律师抢过话筒,说紧急报告审判长,杨金柱56 岁了,肾功能不好,现在要求立即请假去上厕所,恳请审判长准许。审判长同意,然后老杨出去了。
所有的质证,周泽律师都是一丝不苛的、一份一份的、全面细致的质证。多次以相关内容,指出多份供述和证人证言均是以侦查人员的口气来编造的构陷。
不知何时老杨已经回到法庭,在周泽律师质证之后,老杨拿起话筒经审判长允许再发三点质证意见:一为该事件发生在2000年,黎庆洪当时才26岁,如何成了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哪有这么年轻的黑社会头目?二为按起诉书当时黑社会组织尚未形成,何来黑老大带领组织成员耍威风?三为,这是一起突发冲突事件,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与黑社会犯罪无关。
陈有西律师认为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侦查主体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拿到法庭上来的证据都是废纸。
陈有西律师质证时说,该事件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再翻出来这桩12年前的事情出来罗织成黑社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黎崇刚是和瓮安县公安局的人一起去处理这个事情,结果这个与公安局的人一起去处理的人,成了事件的组织者,成了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成了二号人物。
陈有西律师申请调取瓮安县公安局当年处理这个事件的卷宗,“当时情形一看一清二楚,哪里还需要十多年以后再来调查讯问?为什么十年之后才进行鉴定伤情?这是明显的罗织罪名”。
陈有西律师的这个申请,就算法庭准许,只怕当年的卷宗也无处可调了,因为,在2008年6月28日,瓮安县公安局的整个大楼,已付之一炬。
可怜焦土。
朱明勇律师质证时说,由于公诉人不解释其本组证据指控的是前面18页的黑社会组织行为,还是后面47页的具体犯罪事实,这会导致辩护人质证时无所适从,但是这种无所适从并不是因为辩护人不认真听,而是辩护人太认真了,公诉人的这种举证方法,且不进行解释,这会影响到被告人的质证,因为有些被告人被列入后面的事实,但是前面并没有他,那么可能会导致有被指控了的被告人没有进行质证。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他还是两事一起质。
朱明勇律师像一个法医一样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倒背如流,从法医学角度对一份对一个十前之前受伤害,仅自称昏迷但是昏迷多长时间不确定的伤情作出了轻伤的鉴定结论,认为该鉴定书存在重大疑点,并且该十年之后再作出的鉴定结论,与该事件当年的处理情况相悖:如果是轻伤,当年就应该做鉴定,就应该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上午指控的这起事实,与黎猛没有任何关系,质证时我先说了一点建议和一个问题,建议就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让被告人更加有效的质证,应当把公诉人的举证目录向被告人提供一份,因为既然可以提供给辩护人那就应当也提供给被告人,而且被告人更加需要,因为他们没有案卷,而且他们手被铐着,记不下公诉人一口气宣读的那么多内容。对此审判长回复说昨天已经用投影仪将举证目录投影到屏幕上了。但是今天上午却没有投影,下午有一次黎庆洪提出后,才再进行投影展示。
我的一个问题,说,刚才注意到被告人刘宽财两次起立向法庭要求查看自己庭前供述的笔录原件,查看自己供述原件,对证据进行辩认,这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辩认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的权利。
然后说这一组证据不全面,因为这一组证据没有反映出黎庆洪等人去丁耙寨的目的,胡贵的车被扣在那儿了这是个事实,黎庆洪等人第二天去把车修好开了回来也是事实,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推断出他们去丁耙寨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合法财产,为防止其他人阻止他们拿回自己的财产,所以多叫了些人去,这是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
还有一点,如果没有证据证实黎庆洪打了假牌,却在起诉书上写明事件起因为黎庆洪打假牌,那么,就有故意从道德上抹黑黎庆洪的重大嫌疑。
何兵教授首先从病历时间及其本身存在的矛盾质疑受害人受害事实的真实性,然后何兵教授说到了他的强项中的强项,行政处罚,该事件当时瓮安县公安局移送劳动教养委员会进行了处理,劳教三人,何兵教授说,行政处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行政文书确定后,没有法定机关撤销之前,不得做出与之相反的决定,根据这个处理结果,对于这起事件,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其他人员有违法行为,除非依法定程序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不然就不能直接追诉其他人。
何兵教授说他参与庭审的这几天,发现被指控的这个黎庆洪黑社会有一个特点,按起诉书,他们有一些时候,几十个人护矿、打架,都是带着锄头把、木棒、砖头什么的,一般的黑社会嘛,肯定都是拿刀、拿枪、最差也要拿斧子,看来黎庆洪这个黑社会在经济上是有一些落后的。
何兵教授说,审判长今天上午就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与杨金柱律师进行了几轮探讨,审判长认为何时答复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是法庭安排的事,而我认为,审判长、审判员除了执行法律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何时安排证人出庭,不是法庭的裁量权,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庭审程序是不可逆的,难道以后审判长认为证人要出庭作证了,我们大家又来把这些证据再过一遍?如果你们认为你们对这个问题有裁量权,那是你们自己说的,这不是裁量权的问题,而是法律必须现在就执行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本次审判就具有违法性,把证人传到庭,把卷宗调到庭,事实不难查明,你把这些东西都做到了,我们可以很快的推进审判的进行。
杨学林律师说,从三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关于向被告人出示证据原件问题,上午至少有两位被告人要求查看笔录原件,这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无论费多少时间,这个环节是不可省略的,没有哪个法庭不允许被告人查看证据原件;二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公诉人举示的五位证人证言,他现在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是他们的笔录,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他们不出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我认为控方有义务向法庭告知这些人不出庭的原因,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41条,第一句话就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后有四种情况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可以不出庭,今天不出庭的这五位证人,是不是属于这四种情况,我们今天都不知道,公诉人应当向法庭说明这些人不出庭的原因,然后经过法庭准许,这个程序才合法;鉴定人的出庭,也是这样啊,同部司法解释,第144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之外,你们的鉴定人不出庭,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准许,我们也不得而知,如果你们证人、鉴定人不出庭都没有经过法庭准许的话,那程序是错误的,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三,关于蒙祖玖的这份笔录,一是蒙祖玖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而且,笔录上写明的时间是凌晨,那么我有理由怀疑蒙祖玖在接受讯问时没有得到休息。杨学林律师向法庭要求向蒙祖玖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杨学林律师向法庭说明,说因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他当时的辩护人没有向他就此问题进行发问,所以请求法庭恢复对蒙祖玖的调查,审判长不准许。杨学林律师解释三次之后,审判长不准许,说可以庭后查阅庭审笔录,杨学林律师不再坚持向蒙祖玖发问,而是正式向法庭提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保护蒙祖玖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杨学林律师同时正式申请要求通知制作这份笔录的贵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某、杨某出庭,接受蒙祖玖和本辩护律师的质询。审判长以对蒙祖玖已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为由,对杨学林律师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
有一位贵州律师质证时说起诉书漏洞百出、逻辑错误、事实混乱并且还有很多错别字,引起公诉人抗议,说辩护人现在是质证程序,不是对公诉人的工作进行评价。该位辩护人之后继续说,我这就是质证意见,如果你们公诉人坚持这样指控,这样举证,我想这些被告人都会觉得你们是在乱搞,我们辩护人也会认为你们不严谨。
吴及的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这桩事实与你的当事人有关系吗?该辩护律师说,有关系,这桩事实虽然没有指控吴及参与,但是因为这是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以每一起事实都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系,也就与吴及有关系,审判长说提醒辩护人,如果前面的辩护人已经说过的观点,本庭已经听清楚了,就不要再重复阐述了,这位律师说,我不重复,我对证据有自己的独到的观点。于是继续说,以“物证乃证据之王”开始,从几位被“追逃”的证人的身份、从证人的认知能力及证言的逻辑差错等方面发表了精彩的质证意见。我已经注意到,这位律师的语言,语调,都很独特,很有哲学气质。
“物证乃证据之王”,可是,复庭开到现在,已经十八天了,除了二张贵阳市公安局的“老虎凳”照片之外,我好像还没有看到过一份物证,。
今天很多辩护人都说到了一事不再罚和禁止双重追诉原则,这本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规则,这也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现在的这个案件,很多事情,都发生十多年以前,并且,当时都是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处理的,现在,为了做实这个黑社会,把这些事情,又翻出来进行追诉。这种追诉,违背了不得重复追诉的基本原则,将使社会处于极度的不安定之中,因为如果这样的追诉被合法化、常态化,那么,就意味着,你的任何一个不管多么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你不小心参与了一起群体事件,不管是否已经受到处罚,不管是否已经付出代价,不管多长时间过去,你都随时可能面临来自公权力的追诉,你将永生不得安宁。这,是极度可怕的。所以,禁止双重追诉,是一个世界通行的原则。因为,这符合人道、人性,而且符合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谁破坏了这个基本原则,谁就是在破坏社会稳定。
今天的第二桩事实,是花梨街打架事件。我综合起诉书和黎崇刚黎庆洪等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居中表述一下,事实大概是这样的:黎崇刚停车在路边,车多引起堵车,三个前往附近地方收赌债的贵阳青年,其中一人身高一米八多,退伍武警,按喇叭,然后嫌黎崇刚让车让得慢,骂,理论,然后三人下车一人刀一人棒一人灭火器将黎崇刚打倒在地,之后还脚踢腰肋,还准备要用灭火器砸头,街坊看到后,上前制止,瞬间两人被刀杀伤,其中有一人是本案被告人黎玉成,当天,花梨街上有人办喜酒,乡邻众多,之后,当地人群情激奋,特别是被杀伤的二人的亲属,围攻三人,将三人打跑,黎庆丽打电话通知黎庆洪黎猛父亲被打(黎庆洪案出之后,黎庆丽因此被“另案处理”),然后,人们追打该三人,然后,二人跑到警车上,一人跑到山中,人们继续围着警车,喊着要打二人,同时另外有人追逃另一人,二人抢警车开跑,黎庆洪等追,花梨乡派出所警察征用何菊健的车追逃,黎庆洪通知在中坪镇的朋友帮忙围堵,二人开警车冲开拦车,冲至中坪镇,此时中坪镇派出所已经出警,控制此二男子,然后黎庆洪何菊健与警察刘波一车一起追至,继续围攻,警察鸣枪示警,围攻者散去,然后,中坪镇警察将此二人交花梨乡派出所,另一方面,黎猛等人抓回另一逃者,警察将三人送至花梨街卫生院治疗,几十上百人围着卫生院,黎庆洪制止人们冲进去殴打该三人,然后,派出所警察将三人移送开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该三男子,后处理结果为行政拘留该三男子每人十五天。而花梨街一方无一人受行政处罚更无刑事追诉。
黎崇刚质证时说,我被打时,只有我女儿在家,我女儿看到我被打得这么老火,她就给她兄弟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们我被打了,这有错吗?你们还要另案处理她?
黎玉成质证说,那种情况,我们看到他们要致人于死地,我们出面来帮忙,这有什么错吗?不给我发见义勇为奖也就算了,这个事情,还要追究我,我当时,被他们当胸杀了一刀,我的伤口现在有时还发痒,我当时自己还不知道,我捡了一根木棒,敲了他一下,这个事情,我们是受害者还是他们是受害者哦?我作为一个花梨人,他们来花梨街上来杀人,我不能帮忙嘛?帮哈忙有错吗?你们笔录里还说我要讨好黎崇刚才去帮忙,你们这个做笔录的警察把我说得一点智商都没得了,我要求和这个小警察当庭对薄,当庭对薄,我要问一下他为什么把我讲的话写成这样的笔录,把我搞得一点智商都没有了,我好歹也是一个村委会主任哦,我怎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我当时根本连思考的余地都没有,就是本能的上去帮忙制止他们行凶。
吴正刚质证说,我有病本来不想说了,但是你们公诉人搞得我都有点愤怒了,我根本没有参与涌鑫电玩城的管理,你们非说我参与管理,今天上午的丁耙寨,我明明没有去,你们起诉书非把我写上,今天下午的这件事,我的车明明是和他们二个开的警车相撞了,你们起诉书却说我把车横在路中间,我不知道是不是我运气不好,就这样的事你们把我搞成黑社会。当时我接到的电话是“有两个歹徒开着花梨街派出所的警车跑了”,我去拦,这种行为要是被追诉的话,后果太可怕了,就没有人敢见义勇为了,我建议你们公诉机关撤销对我的黑社会指控,另外给我补发一个见义勇为奖。
被告人尚兴钟质证说,我根本不在场,你们这样搞,要把我搞得活都活不下去了哦。
李相建质证说,我当时是我丈母娘生病了,我去看望她。在龙水与花梨交界的地方,这个袁勇拦我的车,问我借电话,我告诉他边上有公用电话。我此前经过花梨街上,大家都在讲是聋伯着打了。我当时是在场,但是我没有动手打人,跟我就没有关系,说什么组织,说什么安排,不知道你们这么搞的,你们这是牛头不对马讲,我们乡下人说的。这上面到处都是我的名字,有些是证人证言没得,起诉书上却写起名字,我们看起心痛啊,审判长。
黎庆洪要求发言说,审判长我发现这两天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请假了没有到庭,那么他们怎么进行质证?审判长说,他们会进行质证。
他们怎么质证?再对他们开一次庭吗?
从对这一起事实的质证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编造,欲把这些“组织成员”编造进这一事件当中去,事实上,这起事件,主要就是花梨乡的街坊邻居因乡人被打而自发参与的一起事件,与什么组织什么黑社会完全无关。
笔录一份一份的出示、宣读,被告人一份一份的否认,一次一次的说被刑讯逼供,辩护律师一份一份的质证,发现一份一份的编造。
我以为,只要被告人说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且进行了合理的辩解,而公诉人或者侦查机关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实没有刑讯逼供,那么,审判的正义性,就受到了污染。
庭审到晚上六点二十,多名辩护人要求休庭,但是审判长以保持庭审连续性为由,继续审理,继续要求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此时,前两名辩护人周泽律师和陈有西律师才刚刚发表完质证意见,朱明勇律师说这起事件,是本案所有事实中与他的当事人黎崇刚唯一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他的质证意见将需要一个小时,朱明勇律师询问审判长是否继续,审判长说要继续,其他辩护人抗议,而后审判长说朱明勇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稍后再发表,其他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今天发表。
而后我说我的质证意见可能也会很能长,我请其他辩护人先发表质证意见。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开始的时候,有辩护人说本案是构陷,我开始还不赞成这样说,但是经过这么多天的庭审,看到这么多编造的笔录,听了这些被告人的当庭辩解,我已经确认,本案就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黎家父子以及这些被告人的构陷。
何兵教授说推进庭审的唯一办法,就是真正开放庭审,让媒体进来公开报道,而不是像法庭里挂的这些假牌子,如果真正的让媒体来报道,这个案件,你们绝对不敢再审下去,检察院将很快撤诉,这样案件就结束了。
庭审到晚上七点二十四分的时候,发言的一位贵州女律师说,提醒法庭注意庭审的时间,连续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属于刑讯逼供,那么连续长时间的法庭审理是不是也是不合适呢?
此时审判长布,采纳辩护人的建议,休庭,时间是晚七时二十五分。
今天,何兵教授说,老父亲被人打伤,打人者逃跑,作为儿子的黎庆洪采取任何措施追堵都是正常的也是应当的,如果不找人去追,才是不孝,才应当受到谴责。你们怎么能够把这样的行为当成犯罪事实进行追诉呢?法律应当保障正当的人伦道德而不是去摧毁它,我们不能摧毁这个社会系以维持的基本人伦。
还是人伦。
人伦者,三纲五常,中国乡士社会尤重,今日中国,三纲已弃,五常尚存,五常者,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君臣已让位于公民与政府之关系,然余者尚存,高义之士,善良风俗,父慈子爱,兄友弟恭,夫妇和谐,朋友信义,此乃中华社会百年前鼎新以来,仅存之人伦,一定要除之殆尽乎?
2012年7月3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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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3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九):小院审理涉黑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