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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7月4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质证,还是质证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4 22:12:07

贵阳记(二十)


早上,刚起床,老杨前来房间视察,检查我有没有严格遵照执行他的指示:每天早上起床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学习杨金柱的博客。得知我今天早上还没有来得及学习他的最新博客之后,老杨严肃的批评了我,并且第一时间亲自口头向我传达了他的最新博客:我又给他们搞了一个程序十大裸奔,详细情况你自己去学习我的博客。


早上没有学习老杨的博客,但是却看到了另外一篇东西,就是司法部领导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保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文章,仔细学习了一遍,我愚钝,没有找到中心思想和亮点。


我以为,我国宪法上白纸黑字写着中国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经由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就是最大的政治,就是最正确的政治,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是政治不正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律师辩护的准则,律师辩护的唯一依据就是事实和法律,只有完全彻底严格的依法辩护,才能履行律师法所赋予律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为了法律的正确,为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律师有义务依法、护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法律不被破坏,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绝不能让某些地方利益或者地方某些“大脑壳”的个人利益,假借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名绑架法律,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谁不遵守法律,谁破坏法律,谁就是最大的政治不正确,谁就应当受到制裁。


今天上午以继续对昨天的花梨街事件进行质证开始。


朱明勇律师质证,首先说书证,鉴定结论,伤情,事发三年以后做出的轻微伤结论,表现为头上二点五厘米的疤痕,但是未知时间,原因,故与本案不相关联;再说证人,陈忠发、袁勇等人其实是当时发生纠纷双方中的另一方,甚至可以说是该事件的加害者,并且这二人是因此纠纷被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过的人,那么这几个人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而三年之后,袁勇自己主动跑到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指控“自己当年在花梨街被人殴打之事”;证据显示,当时的事件处理,有身份为“市领导”的神秘人物干预,因为,刀伤两人,断一人肋骨,开警车逃跑,撞毁拦车,撞毁警车,全部都没有赔偿,已经刑事拘留,十天后却放人罚款了事,在其他人的证词里,干预的人,就是袁勇的叔叔袁某、袁某某,所以,申请法庭传这二人出庭作证,以说明当时该二人如何参与事件处理,以查明当时到底是黎庆洪以黑恶势力、黑恶方式处理了这个事件,还是有“市领导”以其他神秘力量压制了这个事件,也或可解释为什么当年为袁勇、陈忠发脱罪翻手为云,而后,又覆手为雨以此事追究黎庆洪黎崇刚,或可解释这股神秘力量到底在哪儿。


朱明勇律师说,每次指控黎崇刚犯罪,每一次把证据拿到法庭上一出示,发现事实恰恰相反,每一次都把已经被处理过的事情翻出来重新追诉,这就是本案的怪现象。综合这些怪现象,就是:别人堵你的路,你犯罪;堵你的磷矿矿井,你犯罪;扣你的人、扣你的车,你犯罪;砸了你的矿,你犯罪;甚至你黎崇刚无故在自己的家门口,被人打,也是犯罪;边上看热闹的,也犯罪。这就是公诉人指控本案的所有逻辑。


朱明勇律师的该项质证,用时一小时整。


我质证时,认为公诉人在这一起事件当中,除了事件本身之外,还有一个证明逻辑,就是黎庆洪、黎猛叫其“组织成员”前去帮忙,意图证实其组织性,我重点从这方面质证。关于黎猛是怎么去的花梨街,和谁去的,开的什么车,有没有叫谁,公诉人昨天所举的一组证据中,黎猛的供述是他一个人开皮卡车去的,任平的供述说他和黎猛一起开别克车去的,而吴及的供述是黎猛打电话叫他,然后他去坐黎猛车,然后方超来了他们三人一起去的花梨街。此时审判长打断我,说公诉人宣读过了的供述就不要再宣读。我说公诉人是宣读过一些,但是公诉人是一组十多份供述同时宣读,并且公诉人的宣读根本无法突出的发现其矛盾。审判长要我说新的意见。我继续说,而方超的供述,他当时就在花梨街上,听说黎崇刚被打然后前去围观,他并没有供述黎猛给他打了电话。审判长再次打断我,说请你像谁谁谁律师一样,一二三,直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我说,审判长,按你这个逻辑,那是不是所有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就两个字:无罪,就可以了?审判长说如果你愿意那么辩护本庭不反对。我说我不那样,我要从细节上来质证,来指出证据为什么有问题。我接着说质证意见,说,关于黎猛是怎么去的花梨街,有没有叫人,就和前几天举证要指控黎猛叫人去护矿的情形一模一样,四个人是四种完全不同的并且直接矛盾的说法,所以,针对这起事实的这些笔录内容,是编造的,而且编造得漏洞百出。此时,坐在右边的审判员打断我,说你凭什么说是编造?我说就凭这四人四份笔录对于同一个事实的陈述直接矛盾,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编造。这位审判员继续说,你发表质证意见,只能对证据发表意见,你凭什么说编造?我说就是编造,编造就是我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编造就是这些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漏洞百出,互相矛盾,不能证实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当时,与这位审判员的对话比较激烈。黎庆洪大喊他们就是编造。审判长敲法槌,大声说辩护人请控制你的情绪,鉴于你对法庭的这种态度,本庭对你口头训诫一次。黎庆洪大声喊,律师就是在发表质证意见,你不让人家说细节怎么质你的证?你们把我们冤死算了,一度黎庆洪、黎崇刚的情绪十分激烈。


我被训诫,何兵教授拿过话筒,说审判长你训诫辩护人必须要有道理,你的这个训诫毫无道理,我认为张磊律师正在进行非常优秀的辩护,正在从细节上指出证据的矛盾,这是非常优秀的质证,你怎么能够因为这个训诫人家呢?


谢谢何兵教授。


庭上局势平静之后,我说我对审判长对我的这次训诫持保留意见,保留我申诉的权利,我对审判长对于质证的方法的观点,也持保留意见,下面我继续发表新的质证意见。


杨金柱律师说,发现这几天对于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都没有回应,请公诉人明释,是不是贵阳市检察院或者贵州省检察院在贵州省审理的所有的举证质证都是这么做的,审判长制止,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一直不回应,那是不是同意我们的质证意见?至少你要表明你的态度,你是同意我们还是不同意我们,请公诉人明释。几次要求之后,公诉人回答,法律上没有规定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必须要回答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对证据的意见在举证结束时对证据的三性进行了阐述,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很多质证意见都是辩论意见,公诉人认为自己会在辩论阶段发表综合性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说,你的回答我料到了,你们的意见就是“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某某犯罪事实”这三句话我都会背了,但是你们的证据充满矛盾,甚至是相反的,你怎么证实你要指控的事实?你举证,我指出你证据的问题,你不回应,审判长怎么查明事实?我建议审判长,作为这样的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要案,审判长坐在庭上,八个字,依法审理,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就是程序要公正,本庭的程序公正吗?是完全不公正的,是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是在裸奔,裸奔。


杨金柱律师说黎崇刚在法庭上喊冤,你们要理解,他无缘无故的在街上被人打了一顿,却被你们当成黑社会的二哥追诉到法庭上,你要他怎么不喊冤?你起诉书上的所有事实,就算是真实的,黎崇刚也就才推了谁一下,骂了谁一句,这就是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社会二哥?更何况,被他推被他骂的事情,也都是子虚乌有的。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有三个男的,两个美女,美女不打架,但是作为一个男人,我是一个男人,如果我老子被打了,我不来帮忙,我不两刀子捅死你才怪,下面的法警,你们的父亲如果被人打了你们帮不帮忙?


杨金柱律师再次要求公诉人提交出庭作证证人名单,并请法庭在今天下午休庭之前明确答复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果不答复,他就要给谁谁谁一共九个人写公开信。


上午,举证的事实,是罗毅与程良静某日晚上在酒吧喝酒与袁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抓打,罗毅打伤袁某某(轻微伤),而后,袁某某通知人来帮忙,追到罗毅,将罗毅砍昏迷成重伤(后鉴定为轻伤),其朋友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发现了砍人者一伙,于是送人的朋友与对方再生抓打。而后,砍罗毅者吉某为公务员工作不受影响,而其母亲与黎庆洪是亲戚,于是其母打电话给黎庆洪希望找人协调私下解决,后双方协调,吉某赔偿罗毅五万八千元双方调解解决。起诉书同时指控黎庆洪、何菊建、黎猛参与主持、进行调解。


被告人罗毅质证说,我刚听到公诉人最后一句话说证据来源合法,我想请问你们怎么个合法,你们不知道我在公安局那三天两晚的连续审讯是怎么过来的,我是怎么度过的,怎么个来源合法,他们一直都说什么合法合法,是公安机关自己写的,不属实的地方有以下几点,一二三,我真的搞不懂,公诉机关把这样的事情写在上面,是要证明我聚众斗殴吗?我是有一点过错,但是我不是刑事犯罪,当时只有我和程良静,对方二十多个人,警察都已经在现场了,对方还持刀明目张胆把我砍伤,我命都差点没有了,审判长,我命都差点没有了,脖子上一刀伤口十九厘米,偏一点就要了我的命了啊。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我想请问公诉机关,为什么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来追诉我?我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啊,你们是在颠倒是非啊,不过我相信合议庭是明白的,会为我主持公道。对方怕工作受到影响,自己找我私了赔偿,赔偿了我的五万八千元钱,这是他们自己提出来的,调解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的这样的指控,我真的接受不了,我请求合议庭公正审理。


程良静说,我和罗毅在喝酒,他们来寻衅滋事,人家打我,我还手,是正常的,人家是带了刀的,我是空手,我不还手,我只怕命都没有了,我有错,但是没有罪。我想问一下为什么人家受伤都有鉴定,为什么我没有鉴定?审判长说是不是当时你没有去公安机关所以没有鉴定?程良静说,那么我现在要告他们杀伤我,我要申请鉴定。审判长说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程良静说审判长我不懂我请你要回答我一下嘛。审判长的回答是“本庭已经听清楚了。”


罗浩质证说,蔡峰当时被对方二三十人追砍,从二楼跳下去,导致七处骨折,为什么起诉书上不写?


罗毅要求补充质证说,我觉得我实在太冤了,前面一件事08年我根本不在,我都在云南服刑了,却指控我参加,这次,我是受害人,也指控我,后面还有类似的,公诉人这么起诉,我真的很难过,我无法接受,你们干脆指控我故意杀人,把我枪毙算了。


审判长说,现在是法庭质证,请各被告人听仔细听清楚,对于被告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楚,并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法庭会综合案情,公正处理。


黎庆洪质证说,杀伤罗毅的吉某的父母都是我家亲戚,我的叔、“niang”(第一声)当时对我说请我帮忙调解一下,十万以内赔偿都可以接受,我说具体的你们自己双方谈,现在,他们却说被逼赔偿五万八,还准备要定罗毅敲诈勒索,这真的不公平,这个事情,罗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他本身已经在云南服刑了,你们还这样指控他。


中午休庭前,审判长说,本庭现在要求所有的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如果要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你们将要出庭的证人名单,证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要证明的事项,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交,以便本庭安排通知证人出庭的相关事项。随即宣布休庭。


休庭后,杨金柱、周泽、朱明勇、王耀刚等律师对法庭说,现在的举证,是公诉人的举证,有关证人都是控方证人,都是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通知到庭的证人,应该由公诉人向法庭申请通知,如果控方证人不到庭,就是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1条规定得非常明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排在第一的公诉人说,我们的证人证言已经全都在这里了,我们的证人不出庭,我们不申请证人出庭,你们辩方要申请证人出庭那是你们的事。


听到公诉人如此言语,我差点要当场高呼“杨金柱语录”,“杨金柱语录”第一条“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天下无敌”,简为“无耻者无敌。”


午饭时,杨金柱律师与贵阳律师交流,说开这个庭,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向你们贵阳律师学到了不少东西,当然,你们肯定也向我学了不少东西。


下午老杨请假睡觉去了,老杨这两天的作息情况是:上午开庭,下午睡觉,晚上上半夜写博客,下半夜阅卷准备质证。


下午,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钟颖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李相建辩护。


下午继续对上午的举证事实进行质证。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这起事实,没有追究把罗毅砍成轻伤的人的法律责任,反而要对罗毅犯聚众斗殴罪进行追究,这是一个起码的公平问题,朱明勇律师说他已经注意到罗毅上午质证时两次向法庭表达他的强烈的不理解,说要了他的命算了,那是被告人罗毅对公平绝望、对法律绝望的一种哀豪。


杨学林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开始质证,从事件的起因,到过程,到结果,每个人说的都存在矛盾;第二,这桩指控证据不足,从起诉书描述,有三个地方,酒吧内,巷子内,医院,除了巷子内可能没有人看到之外,酒吧、医院,都应当有其他的目击证人,酒吧的老板、服务员、医院的医生、保安,为什么不去取这些证据而只用“斗殴”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没有这些第三方的证言,只有当事人陈述而且有重大矛盾,就不能认定事实;第三,公诉人指控的这起罪名是聚众斗殴,一方是被告人供述,而另一方却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这是非常奇怪的,这些“证人”是“斗殴”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真存在“聚众斗殴”,那么双方都应当是当事人,当事人怎么能够来“证明”自己所参加的事情呢?只起诉本案被告人,而不起诉另外一方,也不注明另案处理,怎么解释?斗殴,斗殴,必然要有双方才能构成,控方如此起诉,应当说是对我国刑法的一个突破,或者说是一个修改,而对于斗殴案件将一方做为被告人将另外一方作为证人,又是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或者是修改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地方的基层的检察院,竟敢在起诉书上做如此胆大的事情,真是让人震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劝你们还是赶快把这些指控撤回去吧。


程良静的辩护律师说,公诉人你们对罗毅的这种追诉,导致终结了前面已经调解解决的罗毅被轻伤害案,那么,就应当追究致伤者,不然对罗毅不公平。这位律师当庭要求对程良静该日受伤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且要求合议庭答复,审判长说“还有其他意见吗?”这位律师说请法庭先答复我这个申请,审判长说“你的申请合议庭合议后另行答复。”


下午,一组、四起事实,都是谭小龙承运某村委会煤矸石(荒渣),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谭小龙等人去解决的过程,以及续签承运合同的事情。


这些事实,与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无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用杨金柱律师的话就是“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谭小龙当庭多次陈述其与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谭小龙,位列起诉书第四被告人,即这个被指控为黑社会的“组织”中除黎家三父子之外的头号人物。


谭小龙说,这四件事情,都是很小很小的事情,任何一个人在商场里买一件衣服都可能发生的纠纷,却作为我的犯罪事实进行追究,我感到很难受,很痛心。


李相建质证,首先对自己的口供进行说明,我不知道公诉人念的是我哪里的口供,如果是在贵阳市公安局的口供,那是被杨某刑讯逼供的,如果是在专案组的口供,那是被他们添言减语弄的。


梅芸瑜质证说,我08年3月份,都已经因其他事情被抓在看守所了,我怎么可能08年5月份和谭小龙一起去处理什么事情?


罗浩质证说,这些事情,我一件都没有参与,就只有谁一个人说我去了,刚才他当庭说了他的供述不真实,我根本没有去,我认都不认识谭小龙,我没有和他一起做过任何事情。另外,我想请问审判长,我的辩护律师在哪里?审判长说罗浩的辩护律师呢请举一下手,辩护席上无人举手。


罗浩说,审判长,我请求恢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为我辩护,恳请审判长通知我的家人为我联系一下。


前面的庭审,我发现罗浩的一位女辩护律师其实是很不错的,其发言很有针对性,也敢说,还进行了调查取证,请罗浩原来的中学出具了证明向法庭提交了,用以证明当时尚在学校没有去参加黎家矿山的“护矿”。只是不知道今天下午为什么没有到庭,可能是因为有事去了。


当然,我以为罗浩是想增加一名辩护律师,他应该是想念上海的吴鹏彬律师了。


黎庆洪质证说,从这组举证,可见公诉人的起诉又将正常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指控为犯罪。审判长说这几起事情与你有关吗?黎庆洪说我是他们指控的老大啊,我要对全案负责啊,怎么与我无关?你要不判我,我就可以不说。审判长说你直接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黎庆洪说,我认为公诉人的这一组举证,是故意抹黑谭小龙,是强加给谭小龙的犯罪。你们指控何菊建拉拢谭小龙为我效力,可是,几起重要的事情,织金事件、丁耙寨事件、花梨街事件,我矿山上的事情,谭小龙有去过哪怕一次吗?何菊建也只去了织金煤矿,而他也不是我叫去的,是谢应林叫去的。人家谭小龙自己合法经营,你们非要抹黑谭小龙,谭小龙本身也不是惹事生非的人,我黎庆洪也不是。


谭小龙的辩护律师质证八点,并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再次说,在前段时间的质证中,有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已经听取并且均记录在案,现在法庭已经在安排联系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所以,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书面向法庭提出证人名单、证人地址、联系方式,需要证明的事项。


钟颖律师质证说,谭小龙与人合伙承包运煤渣,是合法经营,在维护自己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过程当中,有一些纠纷,但是现有的证据,没有能够证实他们达到了犯罪这样的情节,在承包期内对自己承包权的保护,是任何一个经营者都会做的,谭小龙自己修的路,为一方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个人付出了钱财,收回养路成本,是合情合理的。李相建和谭小龙是表兄弟关系,我认为贵阳是一个民风很淳朴的地方,亲戚之间有事,去帮忙是正常的,李相建和谭小龙一起去处理有人偷煤渣,把偷煤渣的人扭送到了派出所,完全合法。他们不是利用自己的所谓黑恶势力进行惩罚式处理,而是请求公权力进行处理,足以证明他们并不是黑社会。


王耀刚律师就证人出庭问题,向法庭提出,根据刑诉法第150条,起诉应当有证人名单,才能开庭,如果公诉人没有提供证人名单,只怕庭都不能开;而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56条,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前,也应当审查起诉书有无附有证人名单,及详细的证人情况。不管是刑诉法,还是刑诉法解释,公诉机关在起诉的时候,就要附有证人名单,所以说,控方的证人名单有没有?如果没有,就应当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交。


杨学林律师说,发表两点看法,起诉书将此四事件作为违法事实进行起诉,那就需要考量证据能否证实行为违法,核心呢,就是煤矸石的所有权问题,起诉书上写了谭小龙发现他人偷运煤矸石,并且在偷运二字上打了引号,表明起诉书认为偷运是不实的,那么,起诉书越权了,煤矸石所有权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这不是公诉机关所能确定的,起诉书直接认定,超出了职责范围。杨学林律师接着说,关于证人出庭,我认为证人全部都应当出庭,这是没有争议的,刑诉法解释第141条的第一句就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应当”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不管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只要是证人,就应当出庭,解释所说的分别提请传唤,是指本方的证人就应当提请法庭传唤,控方证人就应当由控方提请传唤,请公诉人不要错误理解法律,而法庭认为辩护人应当提交证人的有关情况,这是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其实,证人的详细情况已经写在证人证言的笔录里,如果要让辩护人为你们提供,我觉得实在说不过去,但是如果你们真的不愿意做这个事情,我们也愿意帮你们抄一抄,但是现在公诉人必须要做的,避免不了的,就是,你们不出庭的证人,必须要向法庭说明,并且要征得法庭准之后才能够不出庭,否同,就必须出庭。


周泽律师继续一份一份的,一项一项的,认真细致的,一丝不苛的,质证。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谭小龙的经营,与黎庆洪黎崇刚是完全没有联系的,相对于黎家来讲,是其自己的独立行为,四次纠纷,谭小龙均未要求黎庆洪黎崇刚提供支持,四起事实的核心是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及纠纷的解决方式,没有任何黎家的人参与,这组证据,完全不能把谭小龙与黎庆洪联系起来。不要说他们并不存在严密的组织性,它甚至连“挂靠”都说不上,谭小龙等人在其投资、收益、经营,及纠纷,及纠纷处理,与黎崇刚、黎庆洪,毫无关系,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有丝毫的关联。如果你们硬要认定黎庆洪、黎崇刚是黑社会,那请你把谭小龙从本案剔出去,如果认为谭小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请你们把黎庆洪黎崇刚剔出去,如果要认定二者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请你们把二者分开。而从这些证据显示,他们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谭小龙的二十一份笔录,其中,没有一件事情与黎庆洪黎崇刚有任何联系。


坐排第一的公诉人试图用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来解释出公诉人有权力可以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说公诉人对于证人是否出庭有选择权。这位公诉人一说出来,我就感觉他是来找削的,且看他怎么被批得体无完肤。


果然,此公诉人话音刚落,杨学林律师经过审判长允许,回应如下:我想公诉人误解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8条,规范的是你的义务,不是赋予你权力,你的义务来自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我不想浪费法庭太多的时间,谢谢法庭。


轻轻一击,一箭封喉。


庭审在晚六时三十三分休庭。


出法庭时,遇见黎猛被押离,黎猛对我说,谢谢你张律师,我说不要谢,黎猛说我向审判长抗议了,她不应该训诫你,我一开始还没听懂,他说了三遍,她不应该训诫你,我心头一热,你还为我抱不平,你照顾好你自己。


出来,警车正在驰离,警戒线外,家眷翘首望车驶去,一如每日,与被告人们招手致意,我看到,有一个女子孤独站立,用手在抹眼泪。


最不忍,是离人泪。


2012年7月4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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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4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质证,还是质证

本文关键词:无良律师,闹庭,打黑,最高法张军副院长,《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贵州打黑第一案,老虎凳夹脚,黎庆洪案,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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