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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7月6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二):老警察韩国权律师坐上了辩护席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6 22:57:29

贵阳记(二十二)

早上来法庭的车上,闲谈,杨学林律师回顾自己近几年来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发现他自己似乎和有水的地方扛上了:重庆江北,李庄案第二季;广西北海,杨在新等四律师被抓案及北海伤害案;贵阳小河,黎庆洪案。照此下去,下一个,该是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家乡湖南了。

律师岂好扛哉?法治不彰,违法太甚,律师不得已也。

庭审在上午九点准时开始。带被告人进入法庭之后,我发现,黎庆洪、黎崇刚、黎猛都没有带进法庭。何菊建暂时坐上了第一被告人的位置。

我看到谢应林进来时没有穿囚服,这表明他已经被取保候审。谢应林前面庭审有两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第一句是在举证质证“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看望上账是组织犯罪时,他说:我是去看守所看望过蒙祖玖并给他存过钱,他是我的好朋友,我应该去,我被关进来之后才知道被关在里面的苦;第二句是举证质证本案唯一与他有关的因他被打伤而引起的“织金事件”时,他说:我人被打伤,我的矿被砸,现在还因为这个事情牵连这么多亲朋好友,我心里很难受。

听说,昨天有9名被告人取保候审。

今天的第一桩事实,是一起在夜宵摊上发生的纠纷,差点导致双方数十人的斗殴,后因双方叫来的人当中有人认识,未成斗殴,双方散去。这一起事件的引发者和主角,是被告人金华,这个名字,是复庭审理第二十一天以来,在具体的犯罪事实指控中,我第一次听到。

金华的律师质证,金华的第一份笔录不合法,第一,制作不合法,当时金华是证人,但是却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违反刑诉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第二,刑诉法第95条规定,证人不识字的笔录应当全文宣读给被讯问人听,之后由被讯问人确认,而金华不识字,该份笔录却并没有向其宣读,因为笔录最后写着“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而金华的其他笔录,最后写的是“以上笔录念给我听过,与我说的相符”;第三,讯问笔录的时间、记录人均为手写,内容却为打印,从形式上看,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先打印之后让被告人签字按印,而不是对讯问过程的真实记载;而从笔录内容来看,该份笔录中金华供述事情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5月份的一天,而起诉书上的时间却是2007年1月份的一天,二者相差一年半,则,要么就是金华的笔录虚假,要么就是起诉书不实。这位律师质证最后说,公诉人的这一组证据,证明了这是一起根本没有发生的事件,所取证据也不能表明金华参与了准备斗殴。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发现公诉人宣读证据的时候,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何菊建的笔录里说的是“叫来了我们花梨帮的人”,而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时候,把“花梨帮”三个字省略了没有读;何菊建的笔录里有“要打就要打赢,不然不好向上面交待”,但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时候,只读了“要打就要打赢”,“不然不好向上面交待”没有了。王耀刚律师综合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质为何菊建不是这起聚众斗殴的组织者、领导者而是调停者、化解者。

何兵教授质证说,何菊建被指控的这一起事实不再是组织犯罪,起诉书本身也都认定了是何菊建在其中进行了制止,实际上也没有发生斗殴的事实,而且事件已经发生了那么长的时间,何菊建居中化解了这起斗殴事件,所以不能对他进行聚众斗殴犯罪的指控。

方超的辩护律师质证说,此事件已经不再是作为组织犯罪进行指控,则斗殴未发生,未造成后果,则不能再作为个罪进行指控。

今天上午的第二起指控个罪,是原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民警李某某包庇黑社会、受贿罪,对应的被告人是蒙祖玖。情况大致是,蒙祖玖在看守所对某抢劫团伙及其他犯罪进行过多次检举,但是因为相关办案机关需要他自己提供办案经费才能给他去查实他的检举线索,而管教民警李某某“家庭困难,房贷都还不上”,而他又是蒙检举犯罪发生地的人,所以,李某某对蒙说“你拿钱去作办案经费,还不如把钱借给我,我帮你去办”,于是,蒙让他的妻子“借”了三万元钱给李某某。

从这个事情来看,人民警察工作辛苦,他们的待遇应当提高,应当保证他们有一个较好的生活水平,他们才不至于去“借钱”。而公安机关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办案经费”才去查案,听说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这对于公安机关的威信、公正性的损害是巨大的。为履责之必须,查实犯罪、打击犯罪的办案经费必须保证,而且,还必须要保证办案经费不被用到其他地方去。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我注意到蒙祖玖妻子的笔录,不是询问笔录,而是讯问笔录,这表明公安机关是把她当成黑社会犯罪的组织成员抓起来的,这毫无道理,因为起诉书上没有她的任何事实,而且,笔录里主要是在问公司经营、矿山管理、财产状况等内容,已经把人家的财产全部扣押了,连过年时亲戚给小孩的200元红包都扣押了,蒙祖玖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照顾,蒙祖玖已经被抓了,你们还把他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妻子也抓起来,对于这种做法,我也只能用四个来形容,叫着“丧尽人伦”。

午时,在休息室,听到有几位贵州同行在讨论本案的一些问题时,说,人家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才建立政府,而不是什么统治阶段和被统治阶段的说法。

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文字,读一遍让人心绪难平一遍,让我们再来一遍:我们认为以下之事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缔造了政府。

下午,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韩国权律师坐上了辩护席,为被告人罗毅辩护。

下午质证赌博罪。

李相建质证时说,谁谁谁的证言不属实,那个证言里讲我们几个人得了看场子1200元报酬,我想说的是,我这个黑社会的骨干成员也太不值钱了吧?还有他们几个,都是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我们这么几个人一共才分1200元钱,我都不知道怎么说了,这是什么黑社会嘛,这个黑社会也太不值钱了,我真搞不懂你们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刘建质证说,我是开过二十天的赌场,这个事情我认,但是赌场上没有人放高利贷,那个说放高利贷的娃儿我认都不认得,我不知道他咋个那么说,这一点希望书记员记录,希望审判长明查,你们也辛苦了,开了那么久的庭。

被告人罗浩质证说,黎庆洪的供述说看到我2005年在放高利贷,我那时还在读书,我如何到赌场上去放高利贷。

蒙祖玖的贵州辩护律师要求质证,审判长以本次举证的几桩事实并未作为蒙祖玖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为由,不允许质证,杨学林律师坚持要求质证,公诉人说蒙祖玖参赌,没有作为赌博罪进行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是不是公诉人撤回对蒙祖玖的赌博犯罪的指控?公诉人说只是这几起事实没有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这两份笔录是不是不作为指控蒙祖玖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人说这两份笔录里还有其他内容,做为其他犯罪的指控。杨学林律师说,那我就有权利质证。公诉人说杨律师要质证公诉人没有意见。审判长以这一组证据要证实的事实没有指控蒙祖玖犯罪为要求其他辩护人发表质意见。杨学林律师坚持说这两份笔录如果还做为指控蒙祖玖犯罪的证据,现在公诉人举出来了,那么,对其进行质证是被告人,也是辩护人的权利。审判长许可杨学林律师质证。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蒙祖玖的这份形成时间为2010年的笔录,除取证主体为专案组不合法之外,与黎庆洪形成于2008年的一份笔录,有不少内容完全相同,可以推断为复制粘贴,比如说某页某页,都有“流淌的血滴进装有白酒的大碗内”这样的一模一样的抒情式语言;某页某页,黎庆洪的笔录为“我安排何菊建、何冬升怎么怎么”,蒙祖玖的只是把“我”改成了“黎庆洪”,二份笔录里连错别字都一样,就是都把何东升的东写成了冬;某页某页,黎庆洪的笔录为“他们跟着我,有钱,能挣面子”,蒙祖玖的笔录“我”字改成了“黎庆洪”,而这些被删除被改的文字,都是直接在打印好的文字上划线删除修改,然后按了大量手印,我的第一感觉,是侦查人员比较懒,你要是在电脑里直接删除,再打印,不就完了吗,看起来笔录也干净;我的第二感觉,他不是懒,他是直接无视法律,笔录是早就写好的,笔录是现成的,提审的时候,这份笔录早已经打好了,后来发现主语不对,就直接涂改,这体现了一种什么精神?体现了一种违法无底线的精神,如果将来要设置一个中国刑事侦查人员违法博物馆,这份笔录一定要收入。公诉人反对,说质证不需要感慨。杨学林律师说,是啊,非常赞成公诉人的意见,可是,你们的笔录里也有叙情感慨啊,“流淌的血滴进装有白酒的大碗内”。审判长说请直接发表质证意见,杨学林律师说,好的,我的最后的质证意见是,这份笔录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韩国权律师质证时,先说明自己今天才参加庭审,前面的庭审情况不太清楚,如果发言有不妥当的地方,请审判长、审判员谅解。审判长主动告知韩国权律师可以查阅前面的庭审笔录,法庭会安排时间查阅。韩国权律师说,通过查看这些笔录,发现讯问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都存在违法的地方。他以前是在警察学校教学的,他发现,现在的侦查人员,对法律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敬畏已经远远不如以前。韩国权律师质证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法庭重视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一下午都是赌博罪名的指控事实及辩解。

公诉人:“开设流动赌场,开赌场,看场子,放高高,放高利贷,抽头,抽水,分钱,摇苞谷子猜单双,麻将,哈幺大,铺金花。”

被告人:“我在,我不在,我没有参与,证言不属实,我根本没有放高利贷,我哪来的钱,我人不在开阳,他都不在他怎么说我在,我没有时间,我只是去玩过。”

辩护人:“孤证,证据不能相互佐证,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娱乐,不构成赌博罪,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参与了起诉书指称的赌博犯罪事实。”

听说,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在“培训”本案拟出庭的证人。

庭审到下午六时左右,审判长主动询问罗毅,说你刚才在质证时说,你的供述内容不真实,你受到了刑讯逼供,你受到了什么样的刑讯逼供?罗毅说受到长时间疲劳审讯,审判长强调审讯人员有没有殴打你?是否是以暴力方式对待你的身体?罗毅说暴力倒没有,但是有威胁,有辱骂,一个黑头套把我从昆明套到开阳一直没拿开过,手铐脚镣连在一起一直从昆明带到开阳,然后连续审讯,17号早上一到开阳就不间断问我18号19号20号,20号晚上才将我送到看守所,才解开手铐脚镣,给我做了很多份笔录,第一次说不符合,第二次说不符合,第三次还说不符合,不知道做到了多少次,坐在“审讯椅”上,我全身都浮肿了。

审判长询问辩护律师有无证据和线索,韩国权律师说,刑讯逼供有很多种表现,车轮战审讯,也是刑讯逼供。我是预审出身,我知道这种笔录是怎么形成的,他是坐在审讯椅上的,他不可能有时间去睡觉?实际上他是得不到休息的。并从笔录上注明的时间连续性可以反映出连续审讯的存在。

公诉人说通过前面的审理,不能表明罗毅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审判长有疑问,可以向法庭出示笔录合法的证据。

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说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当庭拿出罗毅的讯问笔录原件,里面有“问:我们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罗毅答:绝对没有。”;“省厅专案组”出具的我单位办案人员文明办案、依法审讯、无刑讯逼供的证明;两个办案人员自书的情况说明,说他们自己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在整整四天的审讯里,保证了被告人罗毅正常的休息和户外活动时间,绝无刑讯逼供。

罗毅质证说,我一直坐在那审讯椅上,从8月17号早上坐到20号晚上送看守所,除了起来解手一两分钟,哪里有什么户外活动时间,哪里有什么休息?

韩国权律师质证说,有没有讯问录像?如果没有,请法庭把审讯人员传来法庭,我是侦查人员出身,我有好多问题要请教他们,他们是怎么保证罗毅休息的?在什么地方休息的?如果他们不到庭,公诉人的举证就不能完成证据合法的证明责任。

审判长左右侧头之后,宣布,关于罗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刚才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罗毅及其辩护人所提审判前的供述不属于非法证据,公诉人可以在举证阶段宣读,本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我感觉,我再一次受到了侮辱。

又是非法证据不排除程序。又是驳回。如果两高三部花了那么大的力气制定出的一部已经实施了两年又五天的规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全国一例都没有排除,那它的制定和存在的意义又何在?

世界上那些没有刑讯逼供或者刑讯逼供极少的国家,他们的警察就不办案了吗?也没见那些国家犯罪猖獗、民生水火啊。

庭审在晚六时三十三分结束。

明天休庭一天,周日上午继续开庭。据说,证人要出庭了。

2012年7月6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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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6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二):老警察韩国权律师坐上了辩护席

本文关键词:刑事法官综合素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张军,贵阳黎庆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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