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教授莅临法制盛邦律师所《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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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29 20:28:57 |
9月28日下午,受我所刑事业务部邀请,顾永忠教授莅临我所,讲授《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并进行座谈。刑事业务部及律师所管委会曹柳生律师、郑海鹰律师、吴翔律师等共50多名律师参加了这次讲座。
首先,顾教授介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和意义。他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到的公正审判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从以下方面体现:一、法庭法官必须是合格的、中立的、独立的;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三、公正审判中要让被追诉人获知他受到指控的原因和根据;四、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当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时可申请法律援助;五、针对不利的证人证言,任何被追诉人有权利对该证人当面质证;六、任何人享有不得强迫自罪的权利;七、对未成年人审判应适用特别的程序;八、被追诉人享有上诉权;九、被追诉人被错误判决时享有国家赔偿权;十、禁止双重危险。
接着,顾教授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二者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让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反对侦查中心主义。顾教授提出庭审实质化要让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形成于法庭。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如何发挥律师辩护作用?顾永忠认为律师要为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怎么能够让证人到法庭上?律师不能决定,但是律师可以作出努力,有理、有节地提出证人出庭的要求。律师要熟知法律和案情,依据法律规定,从案件中提出证人应当出庭的理由和根据,积极创造条件让证人出庭。现在正推进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这有助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要求的实现。那么证人、鉴定人出庭以后怎么质证?顾教授就此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最后,顾教授特别提到两点:一是要注意对被害人和证人的提问方式和态度要区别对待;二是他以自己的办案经历告诫大家不要迷信鉴定意见,要敢于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 讲课结束后,顾教授就庭审实质化的刑事辩护、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等情况现场互动、交流,并对律师反映的情况认真记录和一一回应。整个讲授与座谈从下午2点40分一直持续到6点,大家意犹未尽,受益匪浅。
附:顾永忠教授简历 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理过周永康案件、北京首钢公司助理总经理周北方受贿案;山东泰安前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 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及李静芳、宁先杰共同贪污案;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受贿案;烟台“大舜号” 11.24海难案;杭州688名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案等大案要案,在刑辩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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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顾永忠教授莅临法制盛邦律师所《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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