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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抢票软件有偿抢票 算不算新黄牛?
作者:陈有谋 文章来源:华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4/12 23:28:07

李修蛟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达到破坏12306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度的话,现行法律难以进行处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仍视这种行为为倒卖车票罪,个人认为这没有法理依据。

新闻事件

官网无票 加价后抢票软件抢到票

加钱即可抢到火车票,网络平台有偿抢票是便民还是新“黄牛”?近日,《楚天都市报》《工人日报》报道了“通过12306买不到火车票,但经过加价,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买到票”的现象,引发市民对买票难的吐槽及对抢票软件如何定性的热议。

10月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称,近日,湖北的刘女士在网上购买国庆期间往返北京的火车票时发现,在网络购票平台“高铁管家”上有“抢票”功能,只要加10元~30元即可抢到铁路12306官网上显示“售完”的火车票。刘女士对此表示质疑:这种第三方平台抢票靠谱吗?算不算“网络黄牛”?

此后,记者打开“高铁管家“App,选择10月7日16:51的从郑州到武汉的火车票,当时12306网站和该页面都显示二等票已全部售完,是无票状态。但在高铁管家的页面显示“可抢票”,点击进去后,里面有10元、20元、30元的“抢票加速套餐”可供选择,分别可提速10%、20%、35%。还有一个0元“不加速”的选择,但下面注明“抢票人数过多时,需要排队;建议购买套餐,提高抢票成功率”。记者支付了244元车票款之后先是选择了不加钱抢票,但等待了一天多之后,仍然没有抢到票。随后,记者选择加价10元,三个小时后即显示抢到了该车次车票,最终记者花了254元买到了车票。

12306 客服表示,12306网站是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唯一网站,截至目前,没有授权其他网站开展类似服务内容。“高铁管家”等购票平台属于第三方软件,与12306无任何关系,至于为何在无票状态下显示可抢票,他们并不清楚。

为什么12306显示无票状态下抢票软件能抢到火车票?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主任吕国峰介绍,其实并不是这些网络平台有多的余票,而是通过电脑程序,对12306网站的不断刷新和监控,一旦有人退票,抢票软件能立即发现,并迅速抢到。“以前我们在网络上买票,就是不断人工登录、刷新、下单来抢,现在机器替代了缓慢的人工操作,抢票成功率将提高10倍乃至更多是有可能的。”

10月9日,《工人日报》评论版刊发了题为“网络有偿抢票算不算"新黄牛"?”一文。文章称,有偿抢票看似贴心服务,实则不然。一则会导致消费者购票成本增加;二则会加剧一票难求,加剧焦虑心理;三则更会对官方购票平台造成影响。据了解,目前声称能够提供这种有偿抢票服务的企业还有不少,其中不乏知名网站。这无疑会引发公众担忧:加价从网络平台买票与加钱从倒票黄牛手里买票有何区别?以后会不会不加钱就抢不到票?抢票软件加价抢票算不算“新黄牛”? 综合《楚天都市报》《工人日报》

网友声音

有人认可 有人呼吁取缔

A臻毅然:加价抢票就是黄牛!他们只是利用软件代替人工而已!应该取缔抢票平台,要不然个人会越来越难买到票!

无所谓:抢票软件自动买票可以让人们专心工作和学习,他们也是向12306付费查询余票的,但是并不囤票,而黄牛却是利用内部关系囤票加价,所以请不要把黄牛和第三方平台混为一谈。第三方平台告诉你,你给钱我尽量帮你抢票,抢不到不要钱;黄牛会告诉你,只有我这里有票,你要是不买你就回不去了。一个是用技术,一个是用内幕。另外,即使没有第三方平台,火车上的车票也不会多;但是有了黄牛,可供人们抢的车票就会变少。

丹尼斯·蒂托:这是变相的涨价和不公平竞争,会给很多没钱的人造成压力。

爱吃糖:首先我感觉有偿抢票是建立在有人退票的基础上才能抢到官网未显示的退票。并不感觉这样的软件有什么不好,等你到了什么方式都买不到票的时候,就算黄牛加价你也会考虑的,何况这样的软件买不到还会退款,何乐而不为?

>>律师说法

观点1

与“黄牛”行为一致 只是换了“马甲”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介绍,市民通过12306买不到火车票,加价后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买到火车票这种现象不正常。虽然抢票平台利用软件不断刷新,抢先提前购买退票,但其行为与“黄牛”一致,只是换了一层“马甲”。目前有偿抢票在法律上属于模糊地带,很难界定是否违法违规。他称,购票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尚未可知,涉嫌倒卖车票。

根据1999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观点2

性质有区别 社会影响相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对于第三方平台抢票,现行法律规定上较为模糊,导致很多网络软件收费抢票乱象,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网络机器收钱抢票是为了收取人工费、技术费用,黄牛抢票是为了转卖获利,从性质上来说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相同的,两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平等权,都是在牟取一定利益,只是方式不同。

收钱代刷票实际上是走在法律的灰色边缘地带,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但这种现象已经引发了社会矛盾及争议,所以是不正常的。第三方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不断访问12306平台,第一时间截获他人退、换、补票信息,从而达到抢票目的。

依据铁总价〔2015〕365 号文件规定,如果有关企业取得铁路客票的代理销售资格,服务费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而网络抢票App不仅没有获得代理资格,同时抢票代理价格超过5元,不符合代理销售情形。但是很多网络抢票代理机构的抢票收费都是以人工费、服务费界定,再加上现阶段实施的实名制,其服务的每一个代抢主体都是特定的个人,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倒卖,这在法律上又是未禁止的,导致现阶段争议较大。建议尽快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应法规,明晰界定相关概念,避免造成社会预期混乱。同时,建议12306平台加强技术措施,避免第三方平台获取票面资料、连续访问。

赵良善称,由于法律目前并未将有偿提供抢票服务的行为界定为倒卖行为,因此,现实中存在理解偏差,建议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弥补因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社会问题。

观点3

加价属服务费 有其合理性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称,通过第三方平台加价抢到火车票这种现象既正常也不正常。正常是因为第三方平台也是正常进入到12306网站购票,本身是代为购票。不正常是因为第三方平台进行抢票的过程,是利用机器不断刷新或者采取不同速率的刷新收取不同费用,比如飞速抢票收四十元,极速抢票收三十元,快速抢票收二十元。与抢票软件相比,个人不可能有第三方平台这种机器抢票的速率。

李修蛟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达到破坏12306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度的话,现行法律难以进行处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仍视这种行为为倒卖车票罪,个人认为这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倒卖车票罪,过去的规定主要在于抢到车票之后加价卖出的行为,现在车票实行实名制,已经没有这样的加价行为了。实名制之下,都是利用真实的姓名去抢票,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是一种代购行为,收取的是佣金、服务费,有其合理性。

如果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行为达到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度,则应追究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是倒卖车票罪。李修蛟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通过第三方平台加价抢票的现象,应该推行火车票代理市场化,就像飞机票一样,不能由航空部门圈定销售行为。

观点4

很难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认为,这种经过加价在第三方平台购得火车票的现象十分常见。他认为只要第三方平台的加价不过分高昂,在不造成火车票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属于利用技术便捷出行的正常现象。据他了解,第三方平台与普通用户通过网络购票的程序并没有区别,第三方平台的火车票也是来源于铁路部门的放票以及乘客的退票。

李亚认为,第三方平台加价买票的行为属于“火车票代购”行为。第三方平台是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用更优化的软件算法绕过12306网站的各项技术检测,以最快的速度获得12306网站余票。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是否合法:第一,首先第三方平台加价为用户买票这种行为性质,他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委托代理行为。因为第三方平台并非购买火车票囤积后倒卖出售,而是用户加价获得第三方平台代买火车票的服务,至于第三方平台最终是否能为顾客抢到火车票还是取决于12306网站是否有余票。因此这种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但是这种行为使得别的用户购票难度增加,也很难说不是一种“搭便车”行为。第二,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则该行为有可能违反法律。第三方平台的技术手段通过加速登录、点击频率,绕开12306网站的各项检测等,有可能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目前第三方平台加价买票的行为属于灰色地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 华商报2018-10-11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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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华商报:抢票软件有偿抢票 算不算新黄牛?

本文关键词:抢票软件,黄牛,倒卖车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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