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赫然记载:老婆被拐卖至丰县,因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不得已与老婆离婚;被拐卖两女曾向丰县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笔者看到上述判决书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荒唐,葫芦僧断葫芦案。第二反应就是为丰县那些不幸跌落深渊的女人感到刺骨锥心的疼痛。很难相信,在这繁华盛世,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还有那么多隐秘的罪恶和苦难。
提笔写这篇文章,内心沉重,千头万绪不知道该从何说起。同事们在家事婚姻部业务交流群热议关于丰县铁链女的婚姻效力问题,我想或许我可以从专业角度入手,剖析一番被拐卖妇女的婚姻法律效力问题,寄希望上述荒唐的判决以后不会再出现。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上述(2014)丰华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判决来讲,赵某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与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子女,共同生活30余年(起诉离婚前已分居5年多),后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遂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按上述法律规定,赵某起诉离婚时,尚未与尹某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在1994年之前,故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效力。假设说被拐卖妇女被迫与他人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之后,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则双方的婚姻不具有合法效力,自始无效,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即便赵某一案视同合法婚姻效力,法院也不应机械、教条的让原告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从而以原告举证不能判决不准离婚。从上述案件来看,妻子是不是被拐卖来的,在离婚案件中并不重要。丈夫甚至不需要怎么答辩。因为让原告举证感情破裂太难了,被拐卖来的不算,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不算,自己的感情是否破裂自己说了不算,分居数年也不算,那要怎么举证才算?
法官忽略了一个前提,这不是一段正常婚姻,这是被拐卖而来的买卖婚姻,被告已涉嫌刑事犯罪,结婚非受害妇女本人自愿,而是被胁迫的。
在赵某的案件中,法院并未对赵某是否被拐卖做出认定。假如说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赵某被拐卖,那么,本案的性质就变了,就不再是一宗单纯的离婚纠纷了,而涉嫌是一宗刑事案件了。依据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官应该做的是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至于当事人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是否过了犯罪追诉时效等等,都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实婚姻只是针对正常的婚姻关系而言,双方未能在1994年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事实婚姻。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因为在拐卖妇女案件中,妇女是受害人,其结婚、生育都是被胁迫的,非出自妇女本人意愿。受害妇女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列夫·托尔斯泰说“如果你感受到痛苦,那么你还活着。如果你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那么,你才是人。”只要我点开朋友圈的任何一条有关丰县八孩铁链女的文章,看到网友拍下的视频,截图下来的照片,我都禁不住难过得落泪。即便有春晚青绿腰,有冬奥会,有谷爱凌那样美好的、励志的、充满正能量的女性的故事,我依然寝食难安,是故有这篇小文。
这篇文章写的如此艰难,因为主题太过沉重和宏大。出现丰县铁链女事件,恐怕当地政府、公检法司、甚至妇联、残联都难辞其咎。因为据网友爆料,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在徐州等地是几十年的产业链,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如果真如网友所言,如果没有长期的官僚主义和为虎作伥,犯罪份子也就不会如此猖獗。因此,期待江苏省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能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作为一个共情能力很强的,感性的不像律师的女律师,我至今不敢看电影《盲山》,也不敢点开光明日报记者武勤英的文章《对11名女研究生被拐骗案的沉重思考》,更不敢看纪录片《女大学生的噩梦》,因为看了我会忍不住流泪、恐惧、绝望。
财新有篇社论,标题叫“妇女权益的底线是免于恐惧”。免于恐惧的自由就是,一个女人不用担心深夜出门买宵夜就被坏人拖到车里,不用担心一个人走在马路上会有人背后给你一闷棍,成为某个穷山恶水之地光棍汉的生育机器,更不用担心被铁钳拔去满口牙齿,被铁链捆绑,被囚禁被折磨,日日活在炼狱之中。
我有母亲、有姐妹、有两个可爱的女儿,我希望我的两个女儿长大后能拥有这种奢侈的“免于恐惧”的自由。
“如果你选择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去为那些没有发言权的人发声;如果你选择不仅与强者为伍,还会同情帮扶弱者;如果你时刻设身处地为那些没有像你这般地位的人着想,那么你的存在,将不仅是你家人的骄傲,更是无数因为你的帮助而改变命运的成千上万人的骄傲。”每次,当我们觉得自己是幸运者,自己没有生活在困苦之中,自己没有被拐卖、被欺诈的时候,我们不能只是给予同情,我们应该念一念上面这段英国作家J.K.罗琳的话。
心情实在沉重,千万万语不知从何说起,那么就以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的诗歌作为结语吧:“当我们同性中的一些人父子三人/蹂躏一个精神失常的女人生下8个孩子/ 面对狗链女们的惨绝人寰, 我们没有资格说自己是女人生的!我们更不配有妻子、情侣、恋人!”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希望文明和法治的光芒能早日照到更多的铁链女的身上!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广州市律协第十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委员。
杨娟律师执业已满十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信赖。
杨娟律师还长期担任《南方都市报》、《新快报》、《信息时报》等媒体法律问题点评嘉宾,经常在上述媒体发表时事点评,并有多篇专业著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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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杨娟:江苏徐州丰县“ 铁链女 ”们的婚姻该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