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基金公司负责人提供二审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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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7 0:47:20 |
2022年5月25日,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提供专业辩护。
2022年5月20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杨某某,聘请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团队担任辩护律师,为其二审提供辩护。
此次主办律师系李修蛟律师。点击查看律师简介:[律师推荐][组图]广州李修蛟律师
案件当事人系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金行业的资深前行者。
2018年中,该欺公司产品暴雷,随便多名高管被抓。
随后的四年时间里,多名高管被一审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二审被发回重审,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当事人被广州某区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结果如此严重,让人惊愕。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李修蛟律师团队二审从其他律师处接力办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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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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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基金公司负责人提供二审辩护
本文关键词:基金公司,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修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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