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团
>>北京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表明专业能力与经历,并非明示或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亦不表明我们存在任何承诺。
北京老检刑事律师团、老检辩队李修蛟律师团队热线:微信与手机同号:13719073458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本站新闻 >> 正文
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基金公司负责人提供二审辩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7 0:47:20

2022年5月25日,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提供专业辩护。

2022年5月20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杨某某,聘请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团队担任辩护律师,为其二审提供辩护。

此次主办律师系李修蛟律师。点击查看律师简介:[律师推荐][组图]广州李修蛟律师

案件当事人系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金行业的资深前行者。

2018年中,该欺公司产品暴雷,随便多名高管被抓。

随后的四年时间里,多名高管被一审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二审被发回重审,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当事人被广州某区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结果如此严重,让人惊愕。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李修蛟律师团队二审从其他律师处接力办理该案。

延伸阅读:

李修蛟律师为小牛资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

李修蛟为涉案3亿的伟国集团案当事人提供辩护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新快报:伟国集团非法集资案开审 马仔过堂称没参与决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李修蛟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基金公司负责人提供二审辩护

本文关键词:基金公司,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修蛟律师
    声明:[北京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五年刑事法律工作的[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北京刑事律师网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著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北京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北京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北京有名的刑事律师!
    北京接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WWT世界财富大厦1201(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