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驾校老板与教练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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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2/5 22:32:01 |
我刚从南海区看守所来,时间已经是晚上七点了。
我会见的这个当事人,案情非常特殊,一般律师都没碰过的罪名,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当事人从朋友处知道我办理过多个涉及某互联网大公司的同类案件,办案效果很好,所以一定要委托我办理。
这个案件涉及到驾校与他们的教练,为了节省成本,或者为了方便学员,使用了特殊的软件,让学员可以不用到现场,可以绕过人脸识别进行学习登记。通过会见,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与定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当事人极有可能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有很大的机会,改变定性为更轻的其他罪名。会见中了解到,整个广东省都在查这个事情,东莞、汕头、佛山、肇庆等地的公安,抓了不少人,唉,很多驾校的老板和教练,都过不好这个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量刑:五年起刑,第一档是五年以下,第二档是五至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量刑也是两档,第一档是三年以下,第二档是三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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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驾校老板,驾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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