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从南海区看守所来,时间已经是晚上七点了。
我会见的这个当事人,案情非常特殊,一般律师都没碰过的罪名,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当事人从朋友处知道我办理过多个涉及某互联网大公司的同类案件,办案效果很好,所以一定要委托我办理。
这个案件涉及到驾校与他们的教练,为了节省成本,或者为了方便学员,使用了特殊的软件,让学员可以不用到现场,可以绕过人脸识别进行学习登记。通过会见,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与定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当事人极有可能无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有很大的机会,改变定性为更轻的其他罪名。会见中了解到,整个广东省都在查这个事情,东莞、汕头、佛山、肇庆等地的公安,抓了不少人,唉,很多驾校的老板和教练,都过不好这个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量刑:五年起刑,第一档是五年以下,第二档是五至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量刑也是两档,第一档是三年以下,第二档是三至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