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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标准版)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1 23:54:19

辩护委托合同

 

20    )粤法盛刑字第   

甲方:

电话:             

乙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31

邮政编码:510620    电子信箱:sofar8@163.com

电话:(020)38870111  手机:13719073458 传真:(020)38870222

甲方因亲属          涉嫌             罪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合同法》等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修蛟律师担任          的辩护人。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1、提供法律咨询; 2、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每月会见一次,额外会见需另计费,每次5000元。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与此相同);3、申请取保候审;4、代理申诉、提出控告 ;5、与办案部门、主管机关沟通案情、提出辩护意见;6、出具法律意见书;7、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等。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包括:1、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2、提供法律咨询;3、代理申诉、控告;4、申请取保候审;5、获取起诉意见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6、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7、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辩护; 8、出具法律意见书;9、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等。

(三)法院审判段阶。包括: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2、多次会见被告人;3、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4、拟写辩护词;5、出庭、提交辩护词、庭后沟通等。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全面维护甲方最大的合法权益。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二)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办理各项辩护工作,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陈述相关事实,不得虚假陈述、虚假承诺。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妥善保管。

(三)承办律师如因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应另行指派合适律师接替。

(四)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或家庭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 乙方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终止代理,并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律师费

本案律师费按时计费。甲乙双方约定,本案律师费按每小时3600元的标准计算:办案时间以300个小时计,如果办案时间少于300个小时,按300个小时计费;如果办案时间超过300个小时,不另收费。双方约定以上述办案时间为结算依据,不再核对具体的工作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一百万元(1000000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乙方收取律师费后向甲方开具发票。

案件在任何阶段以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方式结案的,则案件办理终结,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计算时间,也无需退还甲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费用:广州市内的各种差旅费、过桥费、汽油费等由乙方承担;广州市外的各种差旅费、过桥费、汽油费由甲方承担,按实际发生的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额外的办案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或指示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律师费。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不超过壹千万元(1000万元)为限。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律师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仲裁所涉的全部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由责任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乙方存卷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的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法院一审判决时止。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表: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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