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
刑事法律首页
|
本站新闻
|
法治新闻
|
刑法常识
|
罪名解释
|
刑事案例
|
刑事文书
|
办案机关
|
律师推荐
|
企业合规
|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妨害社会管理
>>
文物管理
>> 正文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227 更新时间:2010/11/28 12:36:22
一、概念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名胜古迹,包括风景名胜及文物古迹。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捣毁、砸碎、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焚烧、炸毁等。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损毁景物、建筑物;破坏园林植物;在名胜古迹区盖违章建筑,拒绝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本文关键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声明
:[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上一篇文章:
过失损毁文物罪
下一篇文章:
故意损毁文物罪
热门专题
邯郸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案
冯波律师涉黑案观察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打女人事件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
江苏徐州丰县八个孩子的妈妈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证券违法犯罪
孙大午再次被抓事件
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涉嫌犯罪
更多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担任阳江被控组织、领导黑社
2021年1月6日,李修蛟律师受托担任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阳江林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初步会见,以及浏览全案的证据,我们认为,指控林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多……
李修蛟律师辩护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2021年2月18日,一起涉案人员达10人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由南沙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南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担任……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