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强,男,汉族, 1991年6月19日出生,籍贯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1)熟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常熟市人民法院(2011)熟刑初字第0785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无视证据,歪曲事实,罔顾法律,构人入罪,纵容涉黑暴力,打击正当防卫,错误至极,贻害无穷。具体如下:
一、事情起因(远因)歪曲事实
1、一审判决书认定事情起因于徐建忠欠下“曾勇等人”赌资,是一个让人啼笑皆非,愤恨不已的葫芦案认定。请问“_曾勇等人”是哪几人?姓甚名谁,何时欠下,何地欠下,如何欠下?堂堂法院,明镜法庭,早已通过庭审查明这钱根本就不是欠曾勇的,而是欠叶嘉晔一个人的。
2、一审判决认定徐建忠欠“曾勇等人”的赌资,是在有意包庇涉黑人员,充当黑社会保护伞。因为通过庭审已经查明钱是叶嘉晔的,而一审判决的“等人”中如果未包括叶嘉晔,那么就是歪曲事实,如果包括叶嘉晔却又不写出来,不作认定,那么,“曾勇等人”四字,就充分表明曾勇与叶嘉晔是一伙的,就证实了砍刀队成员胡炜所供述的“曾勇与叶嘉益是合作伙伴”,而他们合作干什么呢?合作操控运行跨境赌博集团!诱骗人去澳门、柬埔寨等地赌博!以黑社会暴力方式收债!常熟法院一审判决的“曾勇等人”四字,真实目的就是在极力掩饰这一铁的事实!是在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上诉人身份认定歪曲事实
1、上诉人有驾照,当过职业司机,应邀到忠发公司开车,公司把公司的车给了上诉人开,上诉人开车接送公司办事人员,坐公司办公室,吃公司食堂,住公司宿舍,难道还不是公司员工?哪条法律规定一定要签劳动合同、上社会保险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称为公司员工?
2、退一万步,公诉人在法庭上两次明确说了是不是员工身份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想不到公诉人亲手埋掉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的错误思维逻辑,又被一审审判人员从坟墓里再次挖了出来,然后展示到判决书上,真是让人费解。
三、说何强挑衅曾勇是歪曲事实
1、曾勇说有挑衅,何强说没有挑衅,没有第三人听见他们的对话。为何就采信涉黑人员曾勇的而不采信何强的?!
2、曾勇当天早上就已经开始纠集人员准备采取暴力行动!
3、何强与曾勇通话前杨佳已经确定要带人带刀去忠发公司!
4、曾勇先打电话找徐建忠。
5、徐建忠没接,让何强回过去,这是何强与曾勇的第一次通话,这也是判决书里所谓的“主动拨打”。
6、判决书既然认定何强挑衅曾勇,那就应当说清楚,到底是哪一次通话(还是两次通话一起)的“挑衅”导致砍刀队上门。第一次通话,显然不是,已如前述,曾勇本人也当庭陈述不是他要去的原因;第二次通话,显然更不是,因为第二次通话时,曾勇已经带人带刀在去的路上了!已经在去的路上了!所以,曾勇杨佳等人带人带刀上忠发公司在当天是必然的,是蓄谋的,有没有何强的电话,他们都是必定要到来的,何强与曾勇的通话,只是砍刀队上门过程中,微不足道的一件事情。
7、终上,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何强存在“挑衅”,第二,何强有没有“挑衅”曾勇杨佳等人带人带刀上门来都是必然要发生的!必然——要——发生——的!
四、就算何强语言上不示弱,曾勇杨佳就能够带人带刀砍上门?
1、曾勇多次指使杨佳等人采取暴力方式向徐建忠逼“债”,徐建忠深受其害,就算是何强出于保护老板的目的,警告对方不要乱来,说几句你来我也不怕你之类的话,这能说是“挑衅”?
2、曾勇是皇帝吗?不允许别人跟他大声一点说话?别人大声一点跟他说话就是“挑衅”他?他就可以拿刀去砍人家?
3、公诉机关和常熟法院是皇帝曾勇的家丁吗?不允许别人和他的主人大声一点说话?大声一点说话就是“挑衅”了他主人容不得丝毫_挑战的权威?就要灭之而后快?
4、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知道有人要带人带刀到自己家里来砍杀,当然可以警告来人:“谁敢持刀到我家里来破门而入,我就敢防卫他。不信?你有本事就来啊。”对可能发生的非法行为的警告,是公民的权利。
五、面对非法侵害,任何人都有权防卫;而对砍刀利刃,任何人都可以无限防卫
1、家是一个人最后的保垒,风能进雨能进歹徒不能进。公司类似于家,且何强与其女友住在公司。
2、二十余人手持利刃气势汹汹杀上门来。
3、二人被刀架脖,一人被打倒,此时上诉人等人才开始动手防卫。
4、上诉人等人不是在保护什么非法利益(一审判决歪曲事实,认定上诉人等是在保护所谓非法利益,真是让人愤愤难平),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对方来干什么,因为什么事,上诉人是在被刀架到脖子上的情况下才动手反抗,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
六、上诉人只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根本不是_什么斗殴
1、公诉人当庭播放的经过精心剪辑重新组合的视频资料,更像是他们推测、臆想、编导的一场戏。我国法律难道可以仅凭推测想象就把人定罪了?
2、证人蔡德保,一个和曾勇杨佳是同室狱友的诈骗犯,他的全是推测和想象的所谓证言,也能采信?
3、上诉人根本就没有要和谁斗殴的任何一丝一毫的心理准备。
七、大量证据都能够证明上诉人等人的防卫意图
1、供述,都是说的“可能有人来闹事,准备点,以防万一”,这是再明确不过的防卫意图的表述。
2、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上诉人等事前无迎战,事后无追击,动作克制,只是将对方打退,并没有主动伤害他人。
3、工具(厨房随手拿的菜刀),地点(自己公司办公室),事前、事后表现,都能够证实防卫意图。
八、常熟公检法是在纵容黑社会,打击反抗黑社会的抗暴平民
1、事发后长达半年多时间,曾勇等人在家中逍遥,有不少人甚至就是常熟城内居住活动,却没有受到任何追究。
2、迫于舆论压力将曾勇等人抓获归案后,诱导曾勇一方将责任往上诉人一方的何强身上推。
3、帮助隐藏叶嘉晔郭瑞新等人操控跨境赌博涉黑犯罪集团。
4、非法取证,性骚扰女证人,威胁、逼迫徐建忠、张家敏等人作出他们“领导满意”的证言。
终上所述,本案经苏州中院发回重审,现常熟法院仍旧一意孤行错误到底判原罪名,上诉人十分不服。
一审判决不仅冤屈了上诉人等几人,更为恶劣的是,这份判决是对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的故意曲解和抹杀,是对中国公民自卫权利的否定。
一份埋葬中国人正当防卫权利的墓碑式判决必定会要遗臭万年,不是请几个不自重的教授出来站街卖名、操控无良媒体故意抹黑_辩护律师就能够掩盖的,那样只会使它更臭。所幸的是,现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还有机会补救。恳请二审法院,不要被常熟法院绑架,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此案,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清白,还中国人自卫权。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强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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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第三被告人陈强《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