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你们辛苦啦。
尊敬的值庭法警你们更辛苦。
我今天要作的是“危害辩”和“无罪辩”。
一、 危害辩。就是今天这样的审判给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带
来的危害。我会主要从程序违法方面来说。
第一点,侦查程序违法,就一句话,通过当庭的质证,和前面律师的辩论,政法委牵头的大三长联合办公成立的7.1专案组是一个违法的没有侦查权的主体,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破坏,我不想过多阐述,已经把这个事实放到了面前,这是本案成立的关键基础,侦查主体不合法,那就是采证主体不合法,所有证据来源就不合法,属于无效证据。衍生出来的就是撤诉的问题,一月份开庭的时候,我参加过几天庭审,当时公诉人说是新案子,但我看到的是发回重审的案件,那么按照公诉人所说的案件撤诉之后,依程序就应放人,这时对被告人的羁押属于非法羁押。非法羁押,在被告人人身受到非法限制时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属于无效证据。那么,用无效的证据来指控显然所有的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点,指控违法,从起初到现在,我只用一个词,叫随意指控,随意指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的起诉,我不像杨金柱律师表扬公诉人,说你们当庭经过审查撤掉了一些指控,而我要强烈地谴责你们,因为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以后再予起诉,不是起诉之后再予审查,试问公诉人,你们尽到了审查义务吗?显然没有。你们当庭说不举证了,撤销了指控,这样的行为,放到庄严的法庭上,真是一个巨大的笑话和耻辱,作为公诉人,代表的是公权力,难道公权力就如此随便吗?对于这样随意的指控,我提出强烈的谴责。截止到现在,你们对撤销的指控和撤销的举证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我可以合理怀疑对所有的被告人都是在没有有效证据的状态下的胡乱指控。在诉讼技巧方面,你们还打了一个擦边球,有些罪名不举证,包括我的当事人,可是又不撤销罪名指控,我把它称之为“概念指控”把这个球踢给了法院。在这样一个争议巨大的案子上做出如此随意的指控,扪心自问,公诉人的职责履行了吗?
第三点,违法审判,我先从程序上讲,我也讲管辖,但是和其他人讲的不一样,我有我的视角,指定管辖斯伟江律师已经讲了,并且列举了本案指定管辖的几个时间点的矛盾,我不再赘述。那么,法律含义上的指定管辖是什么呢?就是受理法院认为自己不适宜审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是平级的法院,这才叫指定管辖。贵阳中级法院直接指定小河法院管辖,这不叫指定管辖,可叫移送管辖。就假定是移送管辖,那移送的前提是移送法院受理了案件,就算按79年的刑诉法,也是这样的,那贵阳中院受理了吗?没有。移交、指定的前提是原法院是受理法院,没有原法院的受理环节,就不会产生移交和指定程序的启动。公诉人将本案直接起诉到了小河区法院,所以小河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根本谈不上指定管辖。所以小河法院审理此案程序不合法。管辖直接涉及到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正因为管辖出现了这么大的违法,才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下面我从几个点上来分析论证违法审判:
1、在开庭过程当中,黎崇刚已经变更了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这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黎崇刚是原被指控的黑社会老二,所以,我现在当庭向法庭再次口头申请对我的当事人蔡峰申请取保候审,上午我已经提出了书面的申请。按照公诉人的起诉罗列排序逻辑,黎崇刚之后的所有被告人,都应当取保候审。
2、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刑讯逼供的概念我就不作论述了,在此想说的一句话是,只要在坐的智力没问题的话,都会知道在本案当中答案是肯定的。从证据学的角度我们做一下分析,本案五十多个被告人都陈述了一个非常相似的事实,就是均受到了各种方式的刑讯逼供,方式都是一样的,这样所有被告人口供的非常相似已是完全可以认定的事实了。当然,对这一事实还有本案的补充侦查结案报告予以佐证,因为报告中写道:“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不就是形成“非常相似事实”的最有力佐证吗?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铁的事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同时也完全证明了非法证据的存在。遗憾的是,在排非程序中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证明没有刑讯而让今天的法庭视事实而遮眼,且对刑讯的实施者的证明给了错误的认定而驳回排非申请,试问,为什么法庭不相信黎庆洪说他不是黑社会的观点?这不是同一个逻辑吗?说实话,这种驳回不但是法官在违背内心之证的确认,而且是在侮辱大家的智慧。
为什么不相信黎庆洪说他不是黑社会呢?这是有罪推定在作怪,马甲和手铐,显示着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之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庭对指控证据的各种评判均是按照有罪推定的规则进行的,但是我国法律现在实行的是无罪推定,所以,这种违背当前我国刑事无罪推定规则的的裁判显然是错误的。
法官为什么如此来做呢?我可以理解,当然理解是感性问题,而在法庭上还是要理性进行逻辑分析。
就贵阳的公检法而言,我用比对的方法来说一下,警察基本不懂法,公诉人、法官是法律素养较好的。就本案而言,警察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构陷黎庆洪黑社会的任务而利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制造案子出来,之后,公诉人只有听从警察的而违背自己的法律信仰而起诉,法院受理后,法官依然只听警察的将公诉人起诉的案子用法律文书的形式把警察制造的案子确定下来,继而宣称铁案完成。补充侦查结案报告已完全说明了这个事实逻辑。我相信,公诉人、法官是难受的,正因为懂法的要按照不懂法的警察的构陷制造的证据,而且还要以法庭审判形式达到警察目的时不难理解法官的司法权威就只能停留在驱逐律师、和谐解除律师的法槌上。那么,无疑,对坚持将案件事实真相展现在法庭上的仗义执言的律师就要采取一切可能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违法审判行为,这无疑是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妨碍着司法公正。
讲到这里,我重点说一下我的辩护的“复活”。众所周知,本案出现了第二次开庭之前大规模的外地律师被解除辩护的“怪异”现象,我称之为和谐解除律师现象。我亦是被解除,可是到今天我没有接到法庭的任何通知。但是,又一情况发生了,就是开庭后,被告人纷纷向法庭要求之前的外地律师回来辩护。我的当事人蔡峰也向法庭于7月4日申请我回小河给他继续辩护,之后我接到了蔡峰妈妈的电话,她说蔡峰请我回去给他辩护,麻烦我再能回到小河,我当时在河南,我答应抓紧安排档期去小河。可是第二天,蔡妈又给我电话让我再等她电话,在后来蔡妈的电话中我听到了一个让人悚然的事实:“小河法院朱庭长、魏庭长,还有别的法官给我们说如果再找北京律师辩护,就给蔡峰加刑”,蔡峰的哥哥的同事还给蔡的哥哥说,“都已经指定了律师,还找北京律师,这样大家的心情都不好”。还有当地的一个辩护律师也找蔡峰的妈妈说:“王律师的辩护太厉害,给法庭的压力太大,就别让王律师回来的,要么法庭或许会真的给蔡峰加刑的”,听到这里,我说我明白,只要对蔡峰的权利保护有利就好,我先不会去小河的。但是我相信蔡峰会再次请我回到法庭,因为随着违法审判的深入,他的心理会产生很大的波动,我当时在微博里就谈了我的看法。果不出所料,我知道蔡峰一直坚持让我回来辩护,7月10日蔡峰再次当庭要求法庭通知其家属请我回小河辩护,并提出因此理由而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回避。7月11日下午蔡峰的妈妈再次给我电话请求我回小河给蔡峰辩护。这样我的辩护就“复活”了。从这过程中完全证实了小河法院围绕阻止我复庭而全方位立体作战。这个事实今天庭上的法官尽管不会承认,但这小河法院明目张胆的侵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辩护权的事实,是法官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关于蔡峰等人当庭因法院以加刑进行威吓不让外地律师辩护为由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虽被驳回,但我敢断言,这一点会在以后可能的上诉审和历史审判上会是本庭的硬伤。请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本庭严重侵犯律师辩护权的问题我要以公开的形式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推动刑事辩护律师的维权运动。
说到这里,我就要讲我的近几年的一个心结,这几年我一直拒绝给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辩护,可是我最近接了两个案子,同时对当下这类人员涉嫌犯罪后的状况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官,一个是某市的打黑英雄、全国优秀警察的某公安局局长。当我会见他们时看到他们的那种五味杂陈的无奈,或者说我们大家都明白的无奈,或者自己心理巨大落差和角色牺牲的无奈。再次我希望我们惊醒,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螳螂捕蝉,麻雀在后”的无奈,都会可能有亲身体验的无奈。
我借用何兵老师的逻辑:“没有律师,公诉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律师、公诉人都不存在时法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那么,当法官和谐解除律师时,就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架构的破坏,不单单是程序问题,还要看到是对司法权威的破坏,一定要看到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冲击和毁灭。继被告人“为立功”而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重庆模式之后,小河又上演了“诉辩交易,吓辩交易”,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破灭性打击。
还有,刑法又俗称小宪法,直接涉及到人权问题,可是小河法院设立的这个法庭如此娱乐化的进行应当最为严肃的刑事审判,只是满足个别鼠目寸光、只顾眼前功利的官员。我还相信何兵老师讲的历史的审判会随着庭审的结束而到来。
我还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当打黑的目的是为了某官僚集团的政治目的和同时敛财时无疑就是严重摧毁我国的民营企业的黑打,而民营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已成为国际规则中的真正的市场主体,黑打对民营企业家人权侵犯的同时,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架构,是对我国经济的严重破坏!
这就是我讲的“危害辩”的落点。
综上,我有理由相信本合议庭完全是在违法状态下的审理,之后所有的认定均是无效的,可以说这长达一个多月的审判纯属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我希望或者恳请合议庭成员用你们的法律底线和良心底线,在这个注定法制标杆案件上为了阻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危害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危害,请尽你们“沧海一粟”的努力,一定要看到公权力肆无忌惮时的人人自危,万万不能给国民带来扭曲的普世价值。
二、 无罪辩
我为我的当事人蔡峰作无罪辩护。
公诉人指控蔡峰五个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
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个罪名上我要说两个方面,一是黎庆洪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是蔡峰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关于黎庆洪的黑社会的犯罪在之前的朱明勇律师、何兵律师、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王耀刚律师以及周泽律师的质证阶段的论辩都充分论证了黎庆洪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在此,我不再赘述,这里我只从证据学的角度,简单的作一些归纳和质辩,现在公诉人当庭已经撤销了对黎崇刚涉黑的指控,等于是原指控的黎庆洪、黎崇刚两个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现在变成黎庆洪一个人组织领导,你们的指控证据中的主体是如何转化的?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因公诉人当庭撤销黎崇刚的涉黑指控而使作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主体指向为两个人的所有证据成为无效证据。使用公诉人自己举示的无效证据来指控黎庆洪涉黑显然不能成立。
再有,违法的审判导致限制人身权利的任何判决注定无效。
二是,关于公诉人对蔡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共列举了十三项事件,我把它分成两个模块进行论辩:
第一模块是公诉人当庭没有举证的五项事件。
1、起诉书第36页,2007年的一天晚上,蔡峰同李光奇等人在开阳县城青西菜场吃夜宵时对一过路醉酒拍打蔡峰驾驶的面包车的男子打了几个耳光。
2、起诉书第37页,2007年一天,蔡峰等人向程光乾索债。
3、起诉书第38页,2008年一天,蔡峰等人在何述榜家殴打卢军、王贵全。
4、起诉书第39页,2008年一天,何菊建带蔡峰等人到瓮安县找许老二收债。
5、起诉书第39页,2008年4月,李相建带蔡峰等人到姚安福家,因姚安福惹不起这些人,姚安福将赌场搬到刘儒江家继续开设。
以上事实公诉人没有提交证据,就是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证实法律事实,合庭议审理的是法律事实,那么这些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模块,共涉及指控的8项事件,我一一辩驳:
1、起诉书第19页,2006年蔡峰等人相继加入跟随黎猛,并听从黎猛的安排调遣。
当时蔡峰还未满18岁,并且正在上中学,没有“跟随”黎猛,更没有什么被“安排调遣”。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叫什么起诉事实?没有具体行为指向,属于没有特定事实的指控。
2、起诉书第20页,2006年至2008年,谭小龙、何菊建指使和带领李相建,蔡峰等人与冷光辉、冷光旭进行聚众斗殴。
这一点是对行为人行为的错误法律认识,因为只列举了聚众斗殴的概念,而没有聚众斗殴的事实。更同黎庆洪,黎猛没有任何关系。
3、起诉书第31页,2007年4月为报复冷光辉等人砍伤陆松涛一事,蔡峰等人在六块碑购买砍刀存放李光奇住处,用于报复冷光辉时使用。
这个时间点,蔡峰在开阳三中(从一中转到三中)上学,根本不知道此事,何况这又怎么给黎庆洪联系在一起?如何涉黑?实属荒唐。
4、起诉书第31页,2007年8月,罗毅被袁崧华纠集的吉黎等人砍伤住院,何菊建、蔡峰等人先后到医院慰问罗毅。
我不知道公诉人智力有问题,还是迫于压力,这人之常情的看望受伤住院的朋友,又不是黎庆洪以组织的名义安排的,怎么就成了涉黑行为?如若这样,我们在座的都是黑社会,公诉人简直是给“黑社会”这个法律概念开玩笑。
5、起诉书第31页,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黎猛拿3000元帮蔡峰摆平打架事件。
这件事蔡峰的当庭陈述是借黎猛的,后来还掉了。黎猛的当庭陈述就是这样,两个人的当庭陈述完全一致,可见这只是个人行为而已,弟兄之间的感情怎么就成了黑社会的行为,莫名其妙。
6、起诉书第34页,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因黎庆洪开采马口磷矿挖断水源,致使清江村村民到磷矿组工,蔡峰等人护矿。
这个时间点蔡峰还在开阳一中读书,从来没护过矿,口供是不在现场,不知道这事件发生。公诉方也没有证据证实蔡峰参与这件事。
7、起诉书第35页,2007年3月8日参与黎崇刚因会车与三名男子发生口角以致打架事件,蔡峰等人抓住并殴打袁勇。
蔡峰的口供和当庭陈述说不知道这件事,根本谈不上参与。黎庆洪、尚兴中、黎猛、蔡计刚、方超、罗毅等人的当庭陈述纵横交错的矛盾,不能证明蔡峰参与了。何况这件事是人之常情的小子在老子被打之后必然作出的反应,公诉人把它列为黑社会行为纯属与人伦相悖的谬论。
8、起诉书第38页,2008年3月的一天,黎庆洪带领蔡峰等人到马口磷矿,对马鞍树和轿顶山两个村民组村民威胁。
这件事蔡峰是到过马口磷矿,但矿上当时没有任何矛盾,没有威胁村民的事情发生,并且,蔡峰从来没有跟黎庆洪去过马口磷矿,这次黎庆洪也没在场。公诉人没有证明黎庆洪在场的有效证据,也没有涉嫌犯罪的“护矿”行为的发生。
故此,公诉人指控的蔡峰参加黑社会的行为没有一份有效地证据能够证明,所以,公诉人对蔡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聚众斗殴罪
这个罪名公诉人列举了五个事件
1、起诉书第46页,2007年3月2日,陆松涛打电话给李光奇,李光奇和蔡峰等人持砍刀对冷光辉、冷光旭等人进行追砍,冷光旭被砍成重伤。
这件事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聚众斗殴就是必须具备“聚众”和“斗殴”两个情节,并且就本案而言,双方还要有“聚众”的合意和“斗殴”的行为。这次事件中,这两点都不具备。虽然李光奇这方有聚众,但对方没有聚众,并且是因为之前冷光辉砍伤陆松涛的原因,李光奇等人去殴打追砍冷光辉和冷光旭,是为特定的原因纠葛而引发的有特定打击对象,明确目的伤害特定对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从法律认识的角度应属于故意伤害。而故意伤害案,还必须看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是谁,谁就承担相应责任。本事件当中,蔡峰去追赶冷光辉了,冷光旭被砍时蔡峰不在场,所以蔡峰不应承担冷光旭的被伤害责任。还有,冷光旭的伤情鉴定事件第一次是2008年做出的【2008】100号鉴定书,第二份是2012年做出的【2012】019号鉴定书,而他的受伤时间是在2007年3月,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当时的伤情,由此不能认定鉴定书上的伤情是现场伤。这又是伤害结果证据不确凿的有力证明。
2、2007年3月一天,蔡峰等人找冷光辉,但冷光辉已经离开。
3、2007年4月,何先杰和蔡峰等人驾车到开阳一中大门口与冷光辉等人准备打斗,何先杰持火药枪向冷光辉开一枪,冷光辉听到枪声逃离现场。
4、2007年1月,蔡峰等人准备殴打何明华,被人制止。
5、蔡峰等人在潘明华家对周弟安等人进行殴打。
这里我要说的是,2-4项都是没有发生斗殴打架的事实,不管蔡峰他们是否聚众都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第5项明显不属于聚众斗殴,该项公诉人也未举证,显然不能成立。还有第4、5项当中,公诉人写道“殴打”一词,“殴打”与“斗殴”是显然不同的行为状态,也是影响行为定性的关键,“殴打”就是一方打击另一方,属于伤害行为;“斗殴”是双方均有伤害打击对方的行为。
从公诉人对蔡峰的聚众斗殴罪事实的列举上看,公诉人根本就不懂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认识,只是胡乱罗织罪名,就这样的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涉及这么多人,只能说公诉人是重大的失职,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任意践踏。
(三)、故意伤害罪。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两个罪,公诉人只列举了起诉书第51页的一项事件,2008年1月11日,蔡峰等人在开阳县城“帝豪”夜总会消费时,因与服务员发生矛盾,蔡峰等人将杨侠、刘奔打伤。蔡峰等人对夜总会的101包房内部分设施及夜总会的大门进行打砸。
对公诉人的这一指控蔡峰自始至终说自己没有参与,没有在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蔡峰参与。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三人在市局的笔录都说蔡峰在场,但当庭三人否认蔡峰在场,且三人当庭一直陈述说在市局受到刑讯逼供。三人在7.1专案组的口供均证实蔡峰不在场。还有,何菊建说他在场,并证实蔡峰在场,可是公诉人对何菊建的这项指控没有举证,且当庭撤销了这两项罪名的指控,显然不能证实蔡峰在案发现场,所以公诉人对蔡峰的这两个罪名的指控因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指控不能成立。
(五)、赌博罪
关于此罪公诉人共在起诉书中列了三个事件。
1、起诉书第52页,1999年以来,黎庆洪先后单独或伙同黎猛等聚众赌博,从中谋取暴利。蔡峰等人在赌场上看场子,或为赌场提供服务。并在赌场聚众赌博。
这里要说明的是1999年黎猛13岁,蔡峰才11岁。他们如何看场子、赌博?这是荒唐的起诉。并且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蔡峰经常赌博。这种指控就完全是不顾客观事实的胡乱指控,只有一个效果,浪费司法资源,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
2、2004—2008年蔡峰等人经常在黎庆洪家聚众赌博。
蔡峰当庭否认这个说法,这种指控陈述本身就是概念指控,没有列举具体事实,这是不驳自倒的指控。
3、2007年帮谭林林放2万元人民币高利贷,向钟畅、伍祥燕、陈星放高利贷。2007-2008年间在涌鑫电玩城经常参赌。
蔡峰对此否认,公诉人对此指控事实没有举证,显然罪名不能成立。说实在的,公诉人已认识到该案指控的艰难,所以用赌博罪作兜底罪名,其实,就看起诉书对赌博罪的指控就可以看到本案根本就没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实际上是朋友之间的娱乐,真可谓,公诉把生活中的娱乐归罪指控,把严正的法律玩归娱乐。小河之悲哀,法律之悲哀!
综合公诉人对蔡峰的五项罪名的指控,我认为可以归纳为,就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依据刑诉法第162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依据刑诉法第162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蔡峰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均不能成立,请合议庭判决蔡峰无罪!
综上所述,我为蔡峰作的无罪辩护,请合议庭一定要全面真实的向上汇报,同时利用你们本有的较好的法律素养提出蔡峰无罪的意见,就当下我不讳言地说,我国监狱是个大染缸,不希望把日常小事放大成犯罪,让蔡峰冤狱,这样极有可能枉法会制造“真的黑社会”出来。
我还要告诉蔡峰,尽管我给你做无罪辩护,那是法律层面的意义,你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有错误之处,我希望你出来后注意自己行为的检点,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刚才进行的“无罪辩”“危害辩”的基础上,我恳请合议庭以及幕后的大佬,为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了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为了司法的权威;为了彻底避免这个标杆案件对我国法制、人权的影响以及在违法侦查、违法指控、违法审判的状态下对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危害,希望你们:静思而动,循法而动,良心而动。
最后,我用这首自由诗谈一下对小河审判的感受。
标 杆 案 件 审 小河,
涉 黑 构 陷 冤 情 多。
滑 稽 控 审 无 敬畏,
严 正 法 律 被 娱 乐。
律师 仗 义 护 人 权,
寄望 法 制 现 小 河。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誓华 律师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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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王誓华律师黎庆洪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