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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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2/27 23:3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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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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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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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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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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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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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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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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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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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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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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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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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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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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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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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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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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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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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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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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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本文关键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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