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要求或法院安排庭前会议时进行证据展示,如何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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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昕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1 12:16:03  |
【法理】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问题。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但辩护人应当提出反对,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时举示和质证。如法院强行安排进行证据展示,辩护人应当拒绝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而留待开庭审理时发表意见。对于有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其他辩护人可提出反对,并阐述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
1、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庭前会议只能解决程序问题,不能实质性地举证和质证。
2、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展示的目的,只是梳理出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而没有规定要以替代开庭审理时的举证质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辩护人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发表实质性意见。
3、庭前会议中合议庭成员很可能没有全部到会,无法实质性听取质证意见;(部分)被告人很可能没有到会,甚至部分辩护人也可能未参加庭前会议,无法核对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
4、在公开的庭审中举证质证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庭前会议上展示证据并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剥脱其向旁听群众和社会诉说的程序权利,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案例】临沂兰xx等29人?涉黑案山东临沂罗庄法院安排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对证据进行展示,还要求庭前会议中进行实质性的证据展示与核对,并表示庭审中将简化质证,公诉人只对证据目录进行宣读。部分辩护人提出反对,理由包括:1、依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庭前会议只能解决程序问题,不能实质性举证;2、七人合议庭成员没有全部到庭,只有两人到庭;3、被告人没有到庭而是通过网络参加会议,无法实质性核对证据;4、公诉方没有管辖权,出示不了指定管辖文件;5、有的被告人以及两名辩护人均没有到庭。 法院予以驳回,答复称:1、罗庄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都在庭前会议上这样展示证据;2、主持庭前会议的人依法可以不是审判长,也不需要合议庭成员全体出示;3、合议庭成员都会阅卷,公诉人在庭审时不详细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合议庭成员自然知道具体指向的证据及内容。部分辩护人提出复议: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前全部都阅卷,是不可能的;2、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庭前会议上展示证据,刑诉法要求全部证据都要在庭审时出示,合议庭要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重要证据必须一证一质,而不是将一个罪名的全部指控证据打包摘录宣读。但部分辩护人无法阻止,部分辩护人配合法院组织的证据展示并详细质证,庭前会议进行了31天。可以预见,该案辩方将以惨败而收场。最后的判决也(将会)如此,涉案被告人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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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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