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根据新的指导意见,我们对《定罪量刑指南(第六版)》“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进行了修改。
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7日 公通字〔2012〕26号)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17日 法发〔2021〕21号)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要义辨析
一、概念
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犯罪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工具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饭店、旅馆、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如果利用这些场所的方便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此招揽生意的,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故意予以容留,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要点辨析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罪名变迁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9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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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2021年7月1日生效的量刑指导意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