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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7 23:28:54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简介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秩序。

2.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重要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时,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重要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中,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般投资者作出投资或者不投资,大量投资或者少量投资决策的,真实反映投资对象的信息。所谓“重大虚假内容”,是指行为人编造的有关上述“重要事实”的信息。(2)行为具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三者之一。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定标准为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案例分析

案例

1998年初,四川省江油市茶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使公司顺利改制为股份公司募集更多资金,指使员工虚拟211名自然人出资1828万元为发起人,与四川江油市茶叶公司等5家法人共同发起成立四川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并伪造了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认购股份表及211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4月份,经批准该股份公司成立,并且批复文件同时明确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股份不得转让。

1998年5月,该茶叶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陈某即带领龚某等人到以前江油茶叶公司集资户较多的干休所等处向集资户进行债转股和现金购买股票的宣传,吸引了大量集资户和社会公众来办理业务。此外,龚某等人还在绵阳科学城等地设点发售公司股票。通过一系列宣传、发售活动,该公司迅速将所谓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828万股股票全部发售完毕。

2000年,四川某茶叶公司正式更名为某集团,其股票须计零后变更名称重新托管。陈某等人趁机将江油茶叶公司持有的法人股票全部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并安排员工联系对外发售了近1000万股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6月,xx集团将股票陆续转至成都托管中心进行托管。因该中心要求股票构成须与发起设立时一致,陈某等人遂将前阶段出售的近1000万股股票暂时收回。后陈某利用一份虚构的文件先后分两次在成都托管中心将2000万股法人持有股量化到若干个人名下,其中1000余万股用于交还上述暂收回的股票,其余均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或出售。

2006年2月,经四川省绵阳市兴瑞司法鉴定所对该公司于1998年和1999年对外发行股票的12本凭证进行查证,发现其以某茶叶公司名义发行股票共计2200多万股,获取现金2200多万元。

分析

该案中,四川江油市茶叶公司为顺利实现股份制改革,指示员工虚拟自然人出资作为发起人,并且伪造了股票发行所需的发起人协议书、认股书等重要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重要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该公司在股票发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且不能及时清退,后果严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实施此行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认识,是出于故意。所以,该四川某集团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上5%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案例中,依法应对四川某集团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等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资料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大欺诈发行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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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本文关键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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