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典型案例1:徐翔等操纵13家上市公司股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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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友维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3 22:37:41 |
注:本文资料来源于公开书籍和新闻
(一)【案情纵览】
2009-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熙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等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泽照公司),由徐翔实际控制,设立“泽熙1期”至“泽熙12期”、“泽煦”、“泽熙增煦”,“瑞金1号”(以下统称泽熙产品)等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时,徐翔又控制了亲友郑素贞和以泽熙公司员工以及员工亲友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注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证券交易。徐翔实际控制139个证券账户,涉及76个自然人和1个合伙企业。
2010~2015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上述公司的股票交易。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上市公司+PE”“泽熙产品举牌”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在两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动用泽熙产品或以他人名义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他人名义)共同认购非公开发行(以下统称定向增发)股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视文化”“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提升股价,将定向增发股票抛售获利。
本案中徐翔等人实际非法获利93. 38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 44亿股(截至2015年8月18日)。其中,徐翔等人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获利49. 78亿元;徐翔单独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21. 24亿元,持有东方金钰定向增发股票1. 44亿股;徐翔等人共同获取大宗交易减持分成款15. 91亿元;王某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利6. 45亿元。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二)【法院判决】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徐翔、王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竺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巍、竺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徐翔、竺勇犯罪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王巍犯罪所得赃款部分被追缴。徐翔、王巍、竺勇对各自的犯罪行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有期徒用3年,有期徒刑2年2期3年,同时并处罚金。
(三)【律师评析】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1项认定本案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交易操纵。2010~2015年,徐翔单独或伙同王巍、竺勇,先后与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合谋控制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方案、引入热点题材等利好消息;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同时使用基金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涉案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抬股价;被告人徐翔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连续交易操纵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其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二)》第3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被告人徐翔、王巍、竺勇利用“高送转”方案、热点题材等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符合追诉标准。
王巍、竺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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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操纵证券市场罪典型案例1:徐翔等操纵13家上市公司股价案
本文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罪,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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