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常识 >> 正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犯罪情节轻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15 12:53:2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犯罪情节轻微

裁判规则(一)

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兑付其吸收存款(积极退赔、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858号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19〕86号

不起诉理由:

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犯罪情节轻微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