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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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15 12:53:27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犯罪情节轻微
裁判规则(一)
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兑付其吸收存款(积极退赔、退缴赃款)的情节,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858号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19〕86号
不起诉理由:
1、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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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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