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2):用于生产经营,案发后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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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15 12:57:03  |
裁判规则(二)
被不起诉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渝0103刑初23号
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高、熊某、陈某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高熊某、陈某勇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予以清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582号
理由:关于被告人吴某强、曾某钟、谢某的辩护人所提某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系真实项目,全部款项均用于生产经营,现已全部清退,同时吴某强、曾某钟、谢某积极配合清退,并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应依法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某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项目方的真实经营,案发后某公司主动清退集资款10,177.28万元,清退比例超过91%,对于剩余未还部分(10,850,09.37元)亦与集资参与人代表、项目方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债权处置协议》,约定以套商业房屋(评估总价为1269.90万元)折价清偿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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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用于生产经营,案发后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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