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6):未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不是不特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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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0 20:17:04  |
裁判规则(六)
被告人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借款的对象亦非不特定人员,其借款融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 刑事裁定书
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除以原审被告单位微微珠宝公司资金周转、归还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等为名,向其同乡、同学、亲友等特定对象借款,并许诺给予借款对象回报外,没有采用其他方式或途径对外宣传借款的信息。即使少部分出借人向其朋友、亲戚等特定对象融资时流露过是吴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也只是在特定范围内传播,并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传播的特征。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除少部分借款对象称吴某知道有部分资金是他们再向他人借款外,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明知借款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至于吴某是否隐瞒公司经营状况,是否虚构投资项目等事实,因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本院无法认定。因此,对微微珠宝公司和吴某均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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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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