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7):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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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0 20:19:32  |
裁判规则(七)
被告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个人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并未具体实施向他人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以致达成协议、确定存款数额的行为,甚至都未与客户单独接触。因此,孙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是被告人孙某个人行为,以自然人犯罪指控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无罪的意见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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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7):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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