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8):没有主观故意,借款用于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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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0 20:21:04  |
裁判规则(八)
被告人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用来生产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6)苏刑再10号
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上诉人张勇、周贤山虽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4370元,且117870元尚未能归还的行为,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窑厂的生产经营,而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且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故原审上诉人周贤山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申诉理由、检察员提出申诉人周贤山及原审被告人张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建议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审上诉人周贤山提出要求追究张勇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裁判认为本案审理的是张勇、周贤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张勇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内于法有据,故原审上诉人周贤山提出的该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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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用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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