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最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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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0 23:36:58  |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立案标准能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次新规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变化较大,第一,删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两种立案追诉情形;第二,统一了个人以及单位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三,提高了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由“二十万元以上”变为“一百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由“三十户以上”变为“一百五十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由“十万元以上”变为“五十万元以上”;第四,在第二款中新增了立案追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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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最新规定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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