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20):挂名法定代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得提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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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2 21:16:17  |
裁判规则(二十)
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在主观上并不明知该单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曾获得吸收存款后的提成款。
案号:阳城检刑刑不诉[2019]2号
理由:2014年6月,谢某某受黄某丙安排,出任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谢某某到山西太原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谢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到过阳泉,也未参与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武某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在出任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与黄某乙、黄某丙有过预谋;无法证实谢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参与过山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无法证实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客户的存款之后是否经谢某某账户流入黄某乙账户;对三方合同中谢某某的个人印章是否为谢某某提供也无充分证据。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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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挂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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