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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2 22:42:10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旨在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企业高管所承担的忠实义务进行刑法上的升格保护,是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主体特有的一项罪名。

所谓上市企业高管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必须是为了公司利益,尤其不得受大股东或者关联企业的支配损害公司利益。这种忠实义务本属于一种民事义务,但如严重违背这项义务,且造成重大的实际损失,就可能入刑制裁。

具体来说,刑法上忠实义务的违背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性的利益输送,如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二是违规担保导致公司受损,如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三是不当处理债权债务,如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等。如以上行为造成上市公司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损失,或导致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可被追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可被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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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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