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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2 22:43:3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行为大致划分为两类:一是以包括“对敲”或者“洗售”在内的交易方式操纵市场。具体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被认定为前述的“资金优势”;而以上述方式虚假交易或者自我交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则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值得在刑事上予以追诉。

另一类实行行为主要是以包括“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等在内的信息操纵方式来控制市场。例如: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等。

如以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则涉嫌本罪。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仅要求违法所得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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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本文关键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上市公司高管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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