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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构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4/6 23:18:3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这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将还未有人注册过的商标冒出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而是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

3.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3-1“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侵权商品持续时间长、数量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较大的损失等。具体认定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3-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条对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违法所得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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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构成

本文关键词:白云区看守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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