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刑法》中的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客体:公司、企业对本单位资金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入罪条件:
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定
犯罪数额种类 |
金额 |
对应刑期 |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 |
3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
5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5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 |
20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
40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40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 |
暂无明确规定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 |
暂无明确规定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暂无明确规定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形,“数额巨大”的标准为4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分成3种情形,其中一种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199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这一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向最高院提请了请示,2000年6月30日,最高院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后给予了批复: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也是构罪的一种情形,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问题颁布了一则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04年9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作出批复,上述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的内容,适用于对挪用资金罪的理解: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理解,在法律上基本明确。
注:针对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这一情形,必须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前提条件,同时,这里“个人决定”应当理解为超越职权的个人决定,因为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属于“个人决定”,而属于“单位决定”。
四、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构成犯罪情形的认定,及其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故公司之间、公司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将“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认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正常的企业间借贷行为,反映的是单位意志,由公司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或者通过决策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而“挪用资金罪”中的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事实上包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归个人使用”的解释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上述“(一)将公款供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均将“借贷给他人使用包含其中。”
其中“(一)将公款供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应该包括将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无论是否盈利;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是指将公款支付至自己账户,在借贷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单位支付借贷资金的情形。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则是指个人越权以单位名义出借款项,获得好处费或者收取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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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金额认定,及“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