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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老检刑事律师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6/6 14:50:17

2026年4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4月30日),同时废止2019年版(高检发〔2019〕13号)。

刑事律师值得关注的点

1、同步录音录像(新增,第38条):检察院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这给了律师质疑自愿性的抓手——如果录像缺失或明显异常,可以主张程序违法。
2、禁止绕开辩护人(第31条):有辩护人的,必须由辩护人见证具结,严禁安排值班律师代替。明确这规定,说明这个漏洞是真有人钻呐。
3、具结书稳定性(第31条、第33条):签署后委托新辩护人的,原具结书继续有效(除非被告人反悔)。避免换律师后推倒重来。
4、速裁上诉风险(第61条、第62条):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二审发回重审,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意味着速裁案件上诉要极度谨慎。
5、量刑建议说理(第36条):检察院必须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辩护律师可以此要求更详细的协商。
6、被害人异议的处理(第22条):被害人提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公检必须核实,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这一条可能被被害人利用,辩护律师要提前准备反证。
7、社会调查简化(第43条):对可能判三年以下、人身危险性小的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这有利于加快程序。

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对比维度

2019

(旧)条文及内容

2026版(新)条文及内容

律师解读

认罚排除情形

7条: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不能适用认罪认罚

8条:增加暗中串供、干扰证人、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妨害司法等具体情形

更细了,行为人在取保期间要管住自己,否则认罚不成立

从宽幅度表述

9条: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11条:增加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强调认罪态度要稳定,翻供风险大

值班律师阅卷权

12条: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15条:同左,但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落实了阅卷权,但实践中仍需争取

具结书签署限制

无明确禁止绕开辩护人

31: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见证,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见证

重大变化!律师要主动要求到场

具结后新委托辩护人

无规定

31:原具结书继续有效,除非被告人反悔

避免换律师后重复劳动

量刑建议说理

33条: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36:增加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可单独制作说理文书

辩护律师可依此要求检察院详细解释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38: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

重要证据!可用于质疑自愿性

速裁程序排除情形

无详细列举

51:列举6种不适用情形(盲聋哑、未成年人、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部分有异议、附带民事未和解等)

标准更明确,辩护律师可提前判断

速裁案件二审

无专门规定

61条、第62: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发回重审且不再按认罪认罚从宽;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可抗诉

速裁上诉风险剧增,律师要告知当事人

检察院抗诉权

无明确规定

62: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抗诉

给了检察院抗诉抓手,上诉要慎重

被害人提供线索核实义务

18条:被害人异议不影响适用,但未赔偿应酌减

22:增加被害人提供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线索的,公检应当核实,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

可能被被害人滥用,律师要提前准备证据

社会调查简化

43:对可能判三年以下、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可不进行社会调查

加快轻微案件处理

未成年人程序

不适用速裁,但可适用简易

65:明确不适用速裁程序,但要求从快从宽

无实质变化

上诉后违背意愿认罪的处理

61:二审认为程序合法、自愿性有保障的,驳回上诉;存在威胁、引诱等,发回重审

明确二审审查路径

附则

60条:自2019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71:废止2019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旧版失效,适用新版

个人整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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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本文关键词:《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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