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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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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老检刑事律师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6/6 14:50:17  |
2026年4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4月30日),同时废止2019年版(高检发〔2019〕13号)。
刑事律师值得关注的点1、同步录音录像(新增,第38条):检察院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这给了律师质疑自愿性的抓手——如果录像缺失或明显异常,可以主张程序违法。2、禁止绕开辩护人(第31条):有辩护人的,必须由辩护人见证具结,严禁安排值班律师代替。明确这规定,说明这个漏洞是真有人钻呐。3、具结书稳定性(第31条、第33条):签署后委托新辩护人的,原具结书继续有效(除非被告人反悔)。避免换律师后推倒重来。4、速裁上诉风险(第61条、第62条):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可以抗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二审发回重审,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意味着速裁案件上诉要极度谨慎。5、量刑建议说理(第36条):检察院必须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辩护律师可以此要求更详细的协商。6、被害人异议的处理(第22条):被害人提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公检必须核实,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这一条可能被被害人利用,辩护律师要提前准备反证。7、社会调查简化(第43条):对可能判三年以下、人身危险性小的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这有利于加快程序。
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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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2019版
(旧)条文及内容 |
2026版(新)条文及内容 |
律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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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罚”排除情形 |
第7条: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不能适用认罪认罚 |
第8条:增加“暗中串供、干扰证人、毁灭伪造证据、脱离监管、妨害司法”等具体情形 |
更细了,行为人在取保期间要管住自己,否则认罚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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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幅度表述 |
第9条: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
第11条:增加“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
强调认罪态度要稳定,翻供风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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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阅卷权 |
第12条: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
第15条:同左,但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
落实了阅卷权,但实践中仍需争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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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书签署限制 |
无明确禁止绕开辩护人 |
第31条: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见证,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见证 |
重大变化!律师要主动要求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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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后新委托辩护人 |
无规定 |
第31条:原具结书继续有效,除非被告人反悔 |
避免换律师后重复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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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说理 |
第33条: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第36条:增加“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可单独制作说理文书 |
辩护律师可依此要求检察院详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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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 |
无 |
第38条: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 |
重要证据!可用于质疑自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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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排除情形 |
无详细列举 |
第51条:列举6种不适用情形(盲聋哑、未成年人、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部分有异议、附带民事未和解等) |
标准更明确,辩护律师可提前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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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案件二审 |
无专门规定 |
第61条、第62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的,发回重审且不再按认罪认罚从宽;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可抗诉 |
速裁上诉风险剧增,律师要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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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权 |
无明确规定 |
第62条: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抗诉 |
给了检察院抗诉抓手,上诉要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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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供线索核实义务 |
第18条:被害人异议不影响适用,但未赔偿应酌减 |
第22条:增加被害人提供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线索的,公检应当核实,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 |
可能被被害人滥用,律师要提前准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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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简化 |
无 |
第43条:对可能判三年以下、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可不进行社会调查 |
加快轻微案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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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程序 |
不适用速裁,但可适用简易 |
第65条:明确不适用速裁程序,但要求“从快从宽” |
无实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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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违背意愿认罪的处理 |
无 |
第61条:二审认为程序合法、自愿性有保障的,驳回上诉;存在威胁、引诱等,发回重审 |
明确二审审查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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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60条:自2019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71条:废止2019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旧版失效,适用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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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新旧版详细对比表
本文关键词:《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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