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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我来谈罪刑法定与对坏人要讲人权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57:04

作者:沙阳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5     
    基本意见:
    1、把未经法院判决不能确定有罪理解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要经过法院判决才能惩罚是错误的。“以下是引用佛山十少在2004-4-11 23:33:18的发言:若果有人正在强奸你也不叫犯罪吗?可能依你看要叫法庭过来先判了罪再打110叫警察来拉人咯。”
    2、这种说法也是不符法律规定的。“以下是引用独履天涯在2004-3-16 21:12:42的发言:飞车抢夺,从其行为实施一刻已不用对其道人权。该杀!!”
    3、制止犯罪与确定一个人有罪是不同的。确定一个人有罪,确实需经过法院的判决,这是法治社会的其他。在投票帖里有的朋友已讲到,当你被冤枉时,你才会理解这种法治理念的可贵。但制止犯罪却不需要确定他有罪才能制止。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制止。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无限防卫的权利。现抄录如下: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致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从而极大地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确理解这一崭新的刑法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和挑衅性的案件,否则会使有些人利用无限防卫作为侵害他人的合法理由。其次,适用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
    一、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人身,使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
  二、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
  三、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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