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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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0 9:03:34 |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十九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十七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八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三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 (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三十六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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