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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0 9:03:3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一百八十五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
  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 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注:此条是指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改为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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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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