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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和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当事人和解,主要是转达和解意愿与要求,提供协商机会与便利,宣传解释有关法律与政策等,不得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得包办代替当事人意见,不得强迫当事人和解。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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