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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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3:13 |
院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将现金等给付标的物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管的,应当及时退还。
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又反悔的,不予准许。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应当在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处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依照本意见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原文链接: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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