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团
>>北京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表明专业能力与经历,并非明示或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亦不表明我们存在任何承诺。
北京老检刑事律师团、老检辩队李修蛟律师团队热线:微信与手机同号:13719073458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正文
交通肇事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04:14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交通肇事罪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声明:[北京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五年刑事法律工作的[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北京刑事律师网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著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网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北京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北京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北京有名的刑事律师!
    北京接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WWT世界财富大厦1201(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