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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交通肇事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2484 更新时间:2009/6/9 1:04:14
逃离事故现场
”
,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
所谓
“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解释》第
4
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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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交通肇事罪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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