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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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04:14  |
过交叉道口不鸣笛示警、夜间航行不开照明灯、岔路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
(3)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上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如果危害结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4)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不按本罪定罪处罚,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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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交通肇事罪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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