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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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0:56:06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相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参照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进行具体判断,而非抽象判断。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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