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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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0:59:19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该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董事、经理拥有管理公司、企业事务的权利,熟知该公司、企业的内情;如果允许其在该公司、企业外与该公司、企业自由竞业,就可能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损害该公司、企业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禁止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白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刑法进一步将其中的严重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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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文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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